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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解(2)

发布日期:2022-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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