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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是否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22-03-02    作者:肖广静律师

本文观点:应予支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采取此观点。
参考判例:(2021)鲁01民终11882号、(2021)沪01民终11782号、(2019)川民申7104号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其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亦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规定。即机动车不管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发生事故导致损害赔偿,均可以按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处理方式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认定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实质是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况且该类案件造成受害人死亡,该情况势必会给死者近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因此,如受害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都应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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