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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发布日期:2022-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被西化。我们一味的对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全盘否定,却少有吸收借鉴其精华去指导现如今的法治建设。本文试从现在视野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而论证其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缺陷;影响;儒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宗法家长制之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小农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宣教制度。这一制度的最鲜明特色是:法律的宣教与德教不分,与家长制权威的宣示不分。法律宣教,被视为君父命令的传达,被视为家长向子孙进行训诫。宣教不在乎法律是非的认定、法定权益标准的普及,不在乎让法的科学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科学化指南,而在于让人民按照纲常塑造自己的道德,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这种宣教活动,很少让我们感到有社会生活的科学规则、社会争讼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的推广普及的属性,更多看到的是对人民道德训诫和日常行为威慑约束的属性。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邢》,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它的一定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综观我国古代法制为发展,有其自己固有的特征。

  1.1以儒家为内在的人性化
1.1.1西周的德礼化与人性化

我国古代法律一直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从国家建立之初一直到唐朝,我国法律一直在不断发掘人性化的内容。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在很大意义上是西周的道德化、礼制化。被奉为儒家经典的西周典籍“四书五经”大部分都是经由孔子整理的,它记录着西周时期的规章制度和思想文化。所以,我国古代法律彰显人性化,实际上就是西周的德礼化,而后来的儒家思想是西周德礼化的延伸与发展,其中也饱含丰富的人性化色彩。

西周还有一项法律原则“疑罪从赦”:“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任何时候,无论科技多么先进,也无论法律多么全面,总会遇到难以定罪量刑的难断的案子。那么怎样对待难断的案子,西周只给出一个字的答案—“赦”。其立法意图十分明显,那就是在惩罚犯罪、保护善民二者不可兼顾时,则宁可赦免罪犯,也绝不冤枉好人。对好人的保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对人权的保护,其人道性、人性化非常明确。就是把西周这两三千年前的原则拿到今天来也非常适用,甚至在未来也会很有参考价值。因它是人性化的,人性化的制度具有永恒性,它只会日益健全完善,却不会消亡。

1.1.2东周反人性的法家与人性化的儒家

随着西周时期的结束和东周的兴起,中国历史进入长时间的争权的战乱时代,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同时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张,一种是儒家所提倡的人性化法律,还有一种则是法家所提倡的反人性化制度。

战争促进了专制集权的盛行,而专制集权则是战争的导火索。为了兼并对面或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各国都竭尽所能壮大自己的军队,而想要壮大军队就必须有富有的资源,同时还必须说服和组织所有人齐心协力为富国强军和专制主义去战斗和献身。总之,谁能实行最全面的专制主义谁就是最后的统治者。因此,从整体的发展情况看,春秋战国时期是反文明、反人道、反人性的时期。

反人性的法家虽然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非常活跃,但没有也不可能彻底湮灭主张人性化的儒家学派。法家学说是反文明、反人道、反人性的,它也只能在春秋战国秦朝那样的反人性时代才能盛行,而儒家的学说是文明的、人道的、人性化的,虽然在那个时代来说是迂腐的,甚至是件逆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它没有与那个时代同流合污,也可以说是特立独行的,是高贵高尚的,而且是极有远见极有生命力的。儒家学说成为正统真是历史的选择,也经受了历史的经验。历史是一个人性不断解放的过程,而儒学恰恰是人性化的儒学。

1.1.3汉朝法律儒家化与人性化初期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人性化,指的是秦朝的法律,是法家主张的人性化法律,也是反人道反人性的法律。汉朝法律的核心是《九章律》,它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后世立法“皆以汉九章为宗”。可见汉朝法律最重要的部分全部来自战国时期和秦朝时期,是法家的法律,富有儒家人性化的特征。

汉朝最具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典型就是“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制度是皇帝卜诏令确立的。这道诏令不仅彻底废除了秦国、秦朝及法家重奖告奸、严惩匿奸、大肆连坐的法律制度,也彻底消灭了它反人性反人道的思想理论基础。

文景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次改革,这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改革后的刑罚不仅更加简单明了,也更加人性化。这次改革为隋唐时期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是汉朝法律人性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1.4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人性化

魏晋南北朝时代虽然战乱不断,政局不断变幻,而法律的儒家化、人性化进程却并没有因此而中断,更没有退化,而是继续发展和前进。这一时期,各个政权在立法和司法上都以儒学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而儒家已不再是单纯的学派,而是一种能够主宰国家政治的力量。通过他们的不断努力,法律的儒家人性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些新的儒家化人性化的制度出现在法律当中。

  1.2以家族为本位的特征
家族权与法律的统一,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从夏商周就开始实行的宗法制度,是以宗法观念为指导思想,以“齐家治国平夭下”的政治理论为基础的。其目的是靠族长、家长帮助维持阶级统治的。所谓宗法制度,就是以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诸侯在领地内为大宗,封诸弟为卿、大夫为小宗。大宗率小宗、小宗率诸弟,每一十大宗或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形成一个以家族为本单位的阶级统治。到封建社会,宗法组织瓦解,起而代之的为家长或族长,仍沿袭宗法观念,而且每一个朝代都是同姓宗族统治的家天下。这种宗法制度不仅依靠同姓宗室,而且依靠联姻的亲属关系封侯封爵,进行牢固的统治。可见,历代统治者,把家庭、家族看作政治法律的基层,单位,重视族长、家长对国家义务和对本单位的统治权威,其用意在于具体落实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族法和家法则为法律确认或默许。族长可以裁判许多刑事、民事案件和调解家务纠纷等。家长对家属的权力是绝对的。子孙违抗父祖的意志,父祖可以任意惩罚。“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子孙有殴骂父辈等“件逆”、“不孝”行为,被父祖杀死,父祖是可以免罪钓。统治者所以这样认可,是因为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的秩序而对国家负责,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就可以维持,统治阶级的政权才能巩固。

  1.3礼法合一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具有阶级性。它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维护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依靠部落酋长的威信,传统的力量,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对于氏族内或氏族外成员的制裁,不是由强制机构即国家进行的,而是由部落的成员协议处置或进行血族复仇。原始社会的瓦解.,进入奴隶制社会,原来的习惯延续下来,只不过具有阶级色彩就是了。并把原始社会的习惯和国家合为一体,这就成为有阶级的社会了。

夏、商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他们的暴力统治,极力宣扬“受命于天”、“代行天罚”。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以来奴隶主统治人民的经验,提出“明德慎罚”和比较系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这是宗法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

“周礼”的内容非常广泛,但中心意思是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度和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维护贵族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是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逐步演变来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制度。在中国古代,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都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1.4等级特权观念浓厚
中华法系等级特权观念浓厚。比如南朝《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用免官的办法来代替刑罚,或者有官职的可以抵徒刑,将官吏犯罪享有的特权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封建社会按等级减免刑罚的法律制度举不胜举。而且,从法律上规定人有良贱之分,良贱“同罪异罚”。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缺陷
引“礼”入法,采用法律来维持人伦秩序,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宗法等级,人伦道德等思想已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将这些内容涵盖于法律当中,自然容易为百姓所接受。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历史}出现的儿次盛世就是例证。尽管分裂小断,但统一是主流。每次新朝代建立时,统治者都通过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江山。

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所谓“以礼为主”,如前所说,是用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些制度和秩序,在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如此一来,古代社会的法律就成为统治者专政的手段,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没有了立足之地。当然,这也是当时那个时代的局限性所造成的o(2)没有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如“法家小别亲疏,小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小可常用也。故日:严而少思。”(司马炎《论六家要旨》)“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班固《汉书•艺文志》)。可见,法律小是小可以实行,但是实行的前提是小能动摇或危及宗法等级及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现实影响
  3.1促进现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不断地演变,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其大体趋势是越来越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中国法文明在演进的过程中,总能沉淀下一些体现核心价值的东西或思想观念,比如“天理国法人情”。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文化符号”。中国古代治理的主要思想在儒法合流的基调下,对于规则保持重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进步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在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仍然有必要加以继承和弘扬。

综上所述,“礼”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的积极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今天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但在治理国家方面,我国古代并没有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即“礼”与法)的关系,使得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在今天看来,这是小可取的。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关于如何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和道德都是并存的。以古鉴今,怎样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它们在治理国家和稳定社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会有利于我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在对外开放的今天,外来文化的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的地位。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同时,也小能脱离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去其糟粕,取其精髓,“以礼为主”的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固然有其局限性,但是其在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并发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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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本燕.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今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江西社会科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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