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22-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尤其是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个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断加强,同时,也体现了我国贯彻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该理念在这个制度中得到了圆满的体现。由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定尚存在很多的缺陷,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地对其进行研究。因此,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希望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时期,进一步发挥犯罪记录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键作用。

在本次的论文中,一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国内外现状,里面主要是分析了目前我国学者和国外学者对于该制度的分析并提出了他们对于该制度的想法。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所存在的困难。因为目前的法律只是对于该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以及构想。该构想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程序中的完善以及实体中的完善。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一步向前完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临困境;制度完善;
  引言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行为都对我们的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社会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每次发生的时候似乎都在提醒着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应该加强,家庭、社会、国家都应担负起责任,引导着未成年人不断向好的方向进行发展。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们既要承担起“教育者”的责任,我们也要承担起“维护者”的责任,毫无疑问,我在这篇文章中主要是倡导的是作为一个维护者的责任。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得到维护,家庭、社会、国家都应当承担起一个维护者的责任。如何做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我国之前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然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应有之义,为了切实的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单纯的从字面的意思进行理解,那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维护,如何进行维护、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维护,我都将在下面的正文中予以阐述。

我们目前面临着既能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够维护社会安全的双重难题。如果我们单纯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会使社会的安全受到威胁,大众也会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过于严重。如果我们仅仅是维护社会的安全,那么未成年人就会被戴上“罪犯”的标签,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以及生理带来创伤,难以走向社会,同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威胁。

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是一个宏观层面的指导,相当于原则的内容,具体的规则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于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为了解决目前该制度所面临的困难,我们不得不对于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慢慢地走向完善。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1国内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以来,在应用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的弊病。目前通过对比不同学者的研究理论成果,深深地发现集中于探讨主要存在于下面几个方面:第一,针对封存的主体不明确,大多数学者建议由公、检、法等国家机关进行封存,但是这些机关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各个国家机关封存的职权尚不明确。这就需要在以后立法中予以完善。第二,针对封存的程序、封存的效果、封存的范围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还是不够统一,在理论上还没有形成多数人的意见。[[[1]于志刚.《刑法消灭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6.第60页]]总体来说,虽然对其进行了完善,但仍然会存在各种弊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以及学者的研究,能够推动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1.2国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现状研究
受特定思维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作为一项特定的制度确立下来。一方面该制度展示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包容。

德国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予了完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所带来的法律效果。[[[2]张远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第35页

]]

日本主要是从取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限制为出发点的。根据这种情况,日本《少年法》第六十条明确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资格的限制也会消失,日本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于比较轻微的案件,他们在原则上不形成犯罪记录,所以在这个方面根本就不用考虑犯罪记录的封存问题。

美国在不同的州体现的立法存在不同的差异,但是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大同小异。[[[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第49页]]他们也在贯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且在美国的立法中,对于封存的主体、封存的范围、封存的程序都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看到,第一,美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开始是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申请进行启动。第二,在封存的范围中体现地更为广泛。对累犯和特别严重的犯罪,美国的主要做法是,允许封存犯罪记录,只在法律中规定满足一定时间要求。第三,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较为明显的是封存的效果,并明确指出了司法工作人员没有附条件进行查看的权利,这种做法就符合该制度制定的初衷。[[[4]张远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第86页

]]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设立有着切实的理论与现实必要性。首先,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因素,难免会对行为认识存在误差,以及对于法律的认知也会存在误差。未成年人由于生理、以及心理的不健全少,使其走向犯罪的道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社会的责任,目前社会对于未成年的包容处于一个很浅的水平,并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犯罪标签”和“社会歧视”仍然是现阶段未成年人难以回归社会的主要障碍。[[[5]赵秉志,张远煌.《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第60页]]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未成年人都应当进行保护,无论其是否涉罪,都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三,刑罚的严苛性,由于其并未真正的走向社会,使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会对未成年人的精神会造成打击,令其回归社会变得更加的困难。[[[6]潘洁敏,周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第60页

]]

  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3.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的差别
犯罪信息也就是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犯罪情况的一个详细的记录,记录的都是客观性的内容。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具有封存权力。对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卷宗的客观记载应当是犯罪记录。[[[7]肖中华.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J].法治研究,2016(6):第48页

]]将上述过程中的信息予以封存,并且让其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去获知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当其因为特殊情况的原因或者特别紧迫事情的时候,才可以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查询。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除了特殊情况外,不允许任何人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目前最能够明显地体现与现实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时候,对于由哪个国家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的是由社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的是工作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的不一致。但是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大多数是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但是在开具无犯罪记录的过程中,真的是难上加难,各个国家机关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一些检察院未检处反映,曾经涉罪的未成年人会由于先前的犯罪行为而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就体现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而这种冲突是在现实社会中也是最为常见的、最为普遍的冲突。

  3.2犯罪记录获取渠道的多样化阻碍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功能
新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由于对其主体没有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使其制度的效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8]叶斌,陈丽.关于犯罪记录制度现状及发展的几点思考——以上海市J区公安部门犯罪记录数据为基础[J].法学杂志,2018(4):第30页]]从目前实践经验来看,在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保密。在逮捕以及起诉阶段,检察官应当对于范围信息进行保密。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信息进行保密。但是,在近些年中,国家以及社会公众不断的要求司法公开、警务公开、审判公开。这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获取的多渠道,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的风险。尤其是现如今,阳光办案一直是社会倡导的主题。

  3.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相对比较严格,如果仅由未成年人特殊条件引发的,那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为什么就不能封存呢?另外,如果以五年以下刑罚能够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小,那么被判处五年零一个月的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一定大吗?这回答不一定。坦白来讲,对于未成年人,严厉的刑罚并不能说明其人身的危险性严重与否。其实施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主观因素决定的。[[[9]陈宇华,毕明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浅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6):第50页]]目前许许多多的未成年人犯被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外,他们的生活、工作、教育都面临着社会无法接受的排斥,造成了社会的动荡,这也是未成年犯在由此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3.4适用程序的问题
关于启动程序,司法解释为:在收到法院的判决时,即刻启动封存程序,但并没有规定:是申请启动还是职权启动,规定不明,如果我们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我们可以看出是国家的责任,但是应该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进行启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不明确,各个机关都有权进行启动,不加以统一就有可能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

关于裁定程序,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封存行为是由国家各个机关单独进行,采取什么方式来裁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主要是由检察院负责审批工作,还有一些由法院裁定或者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

关于监督与救济程序,无论是在立法的过程中还是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都很少的进行探讨。[[[10]缐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人民检察,2017(4):第18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里面涉及的主体较多,操作流程较为繁琐,自由裁量空间较小,外部监督也存在实际困难,我们不能仅仅指望职业自律。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当未成年人发现自己的犯罪信息被泄露,救济的途径是少之甚少,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在这一部分进行完善。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督机构,应行使监督权,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也是实施封存犯罪记录的主体,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局面。另一方面,错误查询,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并没有相关的义务通知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无从得知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被泄露。当未成年人发现的时候,可能已经痛定思痛。[[[11]陈鹏飞,张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第46页]]这也就表明了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动地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无法得到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已经被泄露。第二,违法责任不清晰。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只是作出了一个宏观上的规定,对于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承担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12]郭旭强.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深度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6(5):第88页]]第三,异地监管之间的不畅通。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流动性,刑事诉讼程序所在地与户籍地、常住地往往发生在不同省份之间,目前户籍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使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在异地也可以进行查询。但是事实上犯罪记录封存的机关与查询的机关并不存在管辖关系,也会使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保护道路变得更加地曲折。目前仅仅只能通过进行沟通或者制作《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对于该问题进行解决,但是,是否接受该建议仍然存在一定的自主性,会使该建议书成为一纸空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从总体的意义上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是具有积极作用的,这就需要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共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目的。

  3.5例外情形扩张问题
《刑事诉讼法》只是单纯的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这就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为了办案的需要。[[[13]岳慧青.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之探讨[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4):第67页]]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进行查询。但是这一规定会使很多的国家机关借机去查询犯罪记录,会导致犯罪记录被泄露的风险。

3.5.1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如何理解

“办案”需要是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概念,什么是办案需要,是否根据的是案件的相关性程度,从实际中进行出发,如果案件的相关度很小是否可以进行查询呢?如果仅仅是为了很轻微的民事案件,是否还可以对于该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呢?如果进行查询会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是否还会允许进行查询?这都是值得思考的话题。

3.5.2“有关单位”如何理解

新《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单位”未作规定,在《刑法》中将“有关单位”定义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14]朱德华,刘懿.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缓刑撤销[J].人民司法,2017(8):第77页]]如果将一概念应用在该制度中,会使得主体的范围过大,该制度面临着形同虚设。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利用这一抽象的概念随意地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

3.5.3“国家规定”难以把握

地方政府的规定、中央机关的分支机构所做出的规定是否都属于国家规定,还是仅仅是中央机关根据法律所制定出来的国家规定,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15]郭红波,屠春枝.犯罪记录封存尚需深化理解完善措施[J].检察日报,2016(7):第79页

]]如果这样单纯的进行理解,也会是该规定过于广泛,也会是未成年人在升学、参军、工作上面临不必要的困难。

  3.6制裁机制缺失
对于犯罪记录应当进行封存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规定,对于在操作过程中封存不当的行为、或者应当进行封存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封存的犯罪记录,应该怎么进行封存,这是一个很现实的话题,但是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立法目前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既然在立法中规定了义务,那么违反了义务,就应当得到相应的制裁。

  4我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与构想
  4.1完善犯罪记录查询程序
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时,应当提交一定的申请材料,里面应当包括查询该犯罪记录的目的、申请书、查询的依据、相关单位出具的公函。即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事由不得申请去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16]宋英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检视和完善[J].法律适用,2017(19):第67页]]

针对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条件模糊、出具机关不清楚的问题,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当申请人或者法定的代理人进行申请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统一的受理,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由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格式统一的无犯罪记录为当事人提供,防止未成年人因为无法开出无犯罪记录而给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对于开具的公安机关的要求是:应当做好保密义务,签署承诺书,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取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要在源头上杜绝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4.2完善监督与救济程序
犯罪信息封存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得到实施,这就需要相关的国家机关在立法上能够更上一个台阶,建议国家机关联合出台相应的规定,明确应当查询的主体以及查询的范围、封存后的效力。并且也能够指出,如果有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违反了该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7]李涛.我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17(10):第79页]]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过程,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监督的职能,对于封存程序的合法情况、查询主体是否有权等问题开展监督。在实践中,我们检察机关能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而没有封存的、不合理进行封存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涉罪的未成年人的申诉,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如果有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甚至是单位依法查询后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可以决定限制其再次查询的权利,并向其他机关通报。

对于特别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机关或者主体,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破坏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符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条件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18]庄乾龙.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4):第65页

]]

  4.3优化适用条件
之所以优化适用的条件,是因为具有其现实意义。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罪刑条件以及悔改条件。

对于罪刑条件,我们不能仅仅将罪刑条件作为判断刑罚的唯一判断标准。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八类特别严重的犯罪,且情节严重的,目前不适合进行封存。对于其他一般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依法对该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对于悔改条件,我们目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置悔改条件,不应该规定的过于严格,因为悔改条件本来就是一个主观性的条件,用客观条件无法进行衡量。目前我们把下列情况认为具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诚恳、自觉承认自己的错误、在执行刑罚期间遵守法律、存在立功、自首的情况等情形。当然,所谓的悔改条件,需要一定的主观裁量,涉及的具体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尽可能地增强可操作性。

  4.4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既然选择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现在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予以封存呢?这个答案是肯定的。既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真切的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维护,那么对于2012年之前涉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不需要进行维护了吗?所以,我们应当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封存。在这个问题的操作方面,我们应当利用现在的科学技术,对2012年前的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整合,并依法统一进行封存。[[[19]刘计划.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财经法学,2015(5):第78页]]

由于我国的无罪推定的概念尚未建立,无罪推定不能在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现如今,针对未成年人违法非犯罪的情况,我们应当根据刑法中“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于违法的未成年人的信息也应当进行封存,这样有利于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适当的扩大封存的范围,有利于扩大该制度保护的主体。

在操作中,会出现应当封存而没有封存的情况、或者违法封存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制定统一格式的文书告知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执行。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5立足本土,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5.1建议增加犯罪记录封存解除的条件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记录应当解除的情形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改过自新的状况,进行综合的评价之后,我们再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解除,因为解除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的记录会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对于是否应当解除,有关的国家机关应该进行谨慎的审查。[[[20]王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核心概念及其功能[J].研究综述,2016(6):第65页]]

4.5.2建议增加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申请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是针对的是我们生活中所提到的轻罪,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于年龄、刑罚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们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可以采取裁定或者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并最后决定是否同意对于该记录进行封存。

4.5.3建议确立考察期、设立一定考察条件

设置一定的考察期是为了观察涉罪未成年人的悔改情况。包括:主观恶性大小、是否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积极的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定期的向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是否有悔改的表现等。考察期限届满,对其进行综合的评价,根据评价的高低,对于满足一定考察条件的,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依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给予封存。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我们一般会封存但是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其他的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因为涉及到特别严重的犯罪,足以说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大,对于社会的威胁目前还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进行谨慎的思考。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未成年人发展一定的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虽然目前我国制订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在运用的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存在:封存的程序规定不明、封存的范围不明确、封存的主体没有规定,这些都导致了在日常中该制度不能有效的发挥。这就需要国家再制定详细的对策给予补充,这样有利于该制度的实施,并在日后的社会中发挥其更为关键的作用。对于该制度,我们应当采用辩证的角度去看待,因为任何事物的存在即合理,同时任何事情既有有利的一方面,也有不利的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的社会中,就是尽力地去避免错误的一面。同时在运用该制度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这是一个非常致命的操作错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该制度确实对于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用具有不可磨灭的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认真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找出不足之处,通过研究来填补这一空白,以更好地弥补不足,使之更加完善。本论文在程序、以及内容都进行了完善,但不免其中带有未尽之处,希望在接下来的学习中,能够进一步的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刑法消灭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6.

[2]张远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3]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

[4]张远煌.《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5]赵秉志,张远煌.《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

[6]潘洁敏,周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

[7]肖中华.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J].法治研究,2016(6):47-50.

[8]叶斌,陈丽.关于犯罪记录制度现状及发展的几点思考——以上海市J区公安部门犯罪记录数据为基础[J].法学杂志,2018(4):29-31.

[9]陈宇华,毕明茜.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浅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6):46-51.

[10]缐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人民检察,2017(4):17-20.

[11]陈鹏飞,张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45-47.

[12]郭旭强.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深度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6(5):88-90.

[13]岳慧青.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之探讨[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4):67-70.

[14]朱德华,刘懿.犯罪记录封存后的缓刑撤销[J].人民司法,2017(8):77-80.

[15]郭红波,屠春枝.犯罪记录封存尚需深化理解完善措施[J].检察日报,2016(7):78-80.

[16]宋英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检视和完善[J].法律适用,2017(19):67-70

[17]李涛.我国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17(10):78-80

[18]庄乾龙.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4):65-70

[19]刘计划.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财经法学,2015(5):78-80

[20]王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核心概念及其功能[J].研究综述,2016(6):65-68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