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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人结婚手续都有什么?

发布日期:2022-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和外国人结婚,内地居民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手续,应当准备哪些证件

  (一)内地居民应当准备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涉外结婚登记,应当准备哪些证件?包括本人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1)本人户口簿。

  A.户口簿应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统一采用外皮内芯多页装订式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X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套印X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主页和本人页所填内容要全面,有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B.户主已经死亡或者迁移,须重新换领户口簿。

  C.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

  D.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要与登记时本人的婚姻状况相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

  (2)本人居民身份证。

  A.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B.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更正。为了节省当事人的等候时间,请准备好二代身份证。

  二外国人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手续,应当准备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外国人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手续,应当准备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外国人办理涉外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并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证明材料是外文的,按照民政部规定,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特别注意:无配偶证明中必须标明“未婚”、“离婚”、“丧偶”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词,除此之外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无配偶证明受理。

  三、和外国人结婚,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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