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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2-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儒家思想贯穿中华法律文化,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历经千年,直至今日,对中国民法的产生与开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文章首先阐述了有关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然后从中国传统民法和中国当代民法两个方面分析了儒家思想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并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预测我国民法今后的成长轨迹。无论任何一个国家,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往往取决于自身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每一种法律制度都具有别人无法复制的“法律特质”。中国民法同样是我国特有的儒家文明所产生的事物,我们不能漠视民法在中国法律体制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儒家思想;民法;传统;当代
  前言
  中国古代法律多为民刑合一,没有出现专门汇编的民法,但中国古代存在民法是不可否定的事实,民法自古就是中国本身固有的法律。其中,我们应特别注意,儒家思想是古时我国民法生长的重要培育土壤。就像知名法学家野田良之先生所言:“一定的法都是某一特定文化背景的产物[1]”,而“儒学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中,已沉淀为一种民族文化特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普通民众可能并不懂儒学,但儒学文化作为一种心理沉淀却时时影响着他们[2]”。因此,作为一个几千年来奉儒家思想为主流思想的国家,我们更不能规避儒家思想与民法的联系。
儒家思想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儒家思想的核心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忠孝悌节恕勇让,作为该思想的核心,也即儒家文化的中心思想。其中“仁义礼智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儒家“五常”。“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者,爱人”主张怀着仁爱之心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位于统治阶层的达官贵人要体贴民情,顾惜民力,对于苛政和肆意滥杀的行为持坚决否定的立场。孟子就据此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3]”的仁政观点,认为“政在得民”,提倡德治、礼治和仁治。“义”指的是作为君子的最高道德规范,提倡“先义后利”。对于“礼”,儒家主张“礼法有参差”“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思想。“智”指的是人们的知识与才干。“信”指的是诚信,倡导人们彼此之间用真情相待,不相互欺瞒。
  对以上内容加以分析,能够得到如下论断:第一,儒家文化主张以人为本,拥有其独特的先进性。第二,儒家思想实质上是为了维持封建集团的专制统治。在今天看来,虽仍有我们值得传承的文化精华,但它对“礼”、“义”等其他方面的主张,却有其不可避免地落后性和专制性。
  (二)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孟德斯鸠曾说过,“人类理应用法律去剖析历史,用历史去剖析法律[4]”`。从一定意义来讲,中国法律的历史,就是中国礼法文化的历史,而中国的礼法文化又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因此我们也可以利用法律与思想的相互关系,探讨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儒家思想上承叔旦的“明德慎罚”理念,下启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德主刑罚”的主流“法制”思想,其儒家经典逐渐经由法律解释而到司法实践,直至对立法精神都形成了深远影响。且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法律文明也有独特影响,使其表现出法律伦理化、道德化的倾向,混合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从泛道德主义的角度出发将法律道德化。现今《民法通则》第七条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承认,即被认为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结果。因此,我们不单单要注意到儒家精神的法条化,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据此塑造了以该思想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明。在民法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国家颁布的法典、社会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解决都体现了儒家追求的社会礼等有序、人与人皆诚信和睦等美好愿望。
  二、中国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传统民法的存在
  由于中国古代法典“重刑轻民”“民刑合一”的特点,中国古代没有如同西方国家那样发展出独立的民法典。但目前,大多数学者均承认中国历史上有传统民法的产生。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的特性。身为上层建筑的一员,法律自产生之日起便注定对决定其自身发展的经济基础大加关注,对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商品关系制定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相关法条。而民法是整个生产过程中诸多法律规范的综合,它不仅调节与社会生产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还调节人身关系。身为早在古代就对社会经济结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均有自身独特理念思考的中华民族,在民法问题上也必定会有自身的独特之处。
  (二)我国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体系
  我国传统民法的核心价值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主要包括:和谐;宗法为本;衡平情理法。其中和谐作为核心,主要表现为:1.通过不受理、终诉、严惩讼棍等方式息讼2.以人为本,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对老幼妇孺等弱势群体的扶助,对恃强凌弱等恶势力的打压,体现传统的人为关怀。宗法为本则是主要是指在家庭、家族中,通过对父子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的等级划分,维持社会的秩序,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础。衡平情理法的作用则主要在于使民法的法律规定或法律适用符合我国当时的人文伦理道德。
  (三)中国传统民法的基本特征
  首先,中国传统民法制度有深厚的“小农经济”烙印。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对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影响强烈,或者说,统治者为维护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或基本经济秩序而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民事规范。其次,中国传统民法深受儒家文明的影响,如:重义轻利观、亲属和睦观、贵贱尊卑观等观点在传统民法制度上的体现。最后,中国传统民法有深刻的实用主义倾向。如在传统民法中,物尽其用、立契为据、“重义务、轻权利”等观点的明显倾向。
  三、儒家思想在传统民法进程中的影响
  (一)作为民事制度的“礼”对中国传统民法的影响
  出于对“性善论”的尊崇,儒家对法律的效力有些许忽视。但由于人性复杂,不可能让道德感化独自当此大任,因而对于法律规制的必然性也并不予以否定。这就有了我们常说的“引礼入法”。而礼身为传统民法的本源,对传统民事法律施展着与众不同的引导作用,且其调整范围之广,即便说是包罗万象、面面俱到也不过分。具体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等方面。
  在婚姻家庭方面,受儒家宗法思想影响,古代婚姻不仅仅是男女个人的事,更重要的是整个家庭、宗族的事。封建社会认为婚姻须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5]”,婚约须经两边父母同意后,通过媒人订立婚书才算缔结。从订婚到结婚还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6]这六种礼节。唐代关于对婚姻的限制,也主要是从礼法观念出发,制定了从今天看来,也是合乎生理科学的“同姓不婚”、“亲戚不婚”等原则。对于离婚,则移植了西周礼制的“七出、三不出”等条款。“七出”,是受法律肯定的,符合其一丈夫一方即可休弃妻子而不必交由官府审判的权利。“三不去”的内容为妻子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不被休弃回家。总之,在封建社会女子完全不具有单独申请离婚的权利。女方提出离婚被认为违背纲常,根本不能为社会所容忍。
  在家庭与继承方面,则以法律的方式清楚规定了封建家长制和嫡长子继承制。如《清律辑注》中表述:“父辈曰尊,而祖辈同;子辈曰卑,而孙辈同[7]”;以及《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8]”等。可见,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立法,在儒家宗法等级身份制的作用下,是以男、女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即男尊女卑为特征制定的,因此礼作为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一方面起到了补充国家法律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因为遵从宗法等级身份制,阻碍了对民法形式与内容合理化的探索和制定。
  (二)儒家义利观对中国传统民法的影响
  受儒家的义利观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为主,把刑罚作为基本的制裁手段,即便在传统民法的范畴内也表现出显著的重义轻利的公法基调。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9]。”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0]。”两位圣贤的言论确立了我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自此以后,在中国数千年的道德准则中“重义轻利”成了不可更改的法则。这一伦理观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了深切地影响,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尤其是中国古代民商法的发展。
  儒家之所以提倡“重农抑商”,是因为他们认为商人往往“为富不仁”“以利害仁”且所敛取的皆为“不义之财”。其根本原因在于:1.商人会危害封建等级秩序。经商者多出身卑贱,在其积聚丰厚财物后,必为显示尊贵,而容易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偕越礼制,使封建等级秩序面临被破坏的风险。2.商人会破坏无需依赖市场、足以维持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居民日常需要的自然经济结构。若人人皆为追求富裕而经商,便会破坏以“均贫”“寡欲”为特征的封建小农经济,而以此为根基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必将走向灭亡。因此,儒家出于对“义”的维护,出于对伦理纲常的维护,提出“重民贱商”。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不认同个体这一概念的留存,没有属于单独个体的法律地位,根据礼法,依此准则建立而成的家,才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伦理实体。因而,也就没有民法准则上规定的人人地位平等和个人关于私有财富的绝对物权的存在。再加上儒家义利观的压制,导致在我国古代,商人未曾占有过专属席位,也没有形成先进的价值观。他们常常“以末致财,用本守之[11]”,最后仍会花费财产购置田地,回归于本。通过中国古代商人的命运,也可以部分地阐明,为何在中国古代社会涉及民商方面的法律规范只零散地附属于刑法条文而存在,而没能产生出一套完整独立的民法典。
  儒家义利观在我国民法领域中所起的作用可详细表现为:1.身为民事习惯法的抽象价值准则,判定相关人员民事行为的适当与否。如以该观点为标准对正当民事行为的肯定评判就有流传至今的“童叟无欺”、“货真价实”等商家宣传标语。2.导致中国传统民法未能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古代乡土社会,由于儒家义利观在民诉案件中有着止讼息争的效果,导致在亲朋好友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以调停息讼为主。经过一系列和为贵、利为轻,须识大体,明大义的劝说而尽可能地使纠纷消散,只有非常严重的案件才能启用国法。而对于这些非常严重只能由官府裁决的少数案件,官府也是以义利之观为主导判决。3.、如上文所述,由于没能编纂出一套独立的民法典,在中国古代,对于民事纠纷也没有相应的民事惩罚措施,而往往采用科罚手段,使犯罪人员承担民事、经济等法律责任。4.造成中国古代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淡薄,有关个人财产权利方面的内容如债权、物权制度在传统民法中有所欠缺。该观点认为,与亲朋争夺利益的行径是不义,为追求利益而启动法律的行径更为羞耻。从此以往,古代中国在义与利的问题上,便形成了消极地视争财为耻、弃利取义的社会风气。人们追求个人权益与自由的权利意识被日渐弱化,间接导致了传统民法的相应内容的不完善。
  四、中国当代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当代民法的范畴界定
  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法现代化和法律现代化是两个内容迥异的概念,因为在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长河中一直没能出现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这导致中国古代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却不具有对民事法规、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等民事现象的独立梳理、归纳和辨别,换言之,当代法学领域上的民法学在我国古代从未产生。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数千年来受儒家思想影响,人的本性遭受礼教文化的长时间压制的国家,民众的民法理念中权利本位意识的培养,显然是非常重要的。但近代以来,尽管许多相关的民法条文、民法典被陆续制定、出台,但现代意义上私权至上的民法观念却一直没有深入民心;直到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民法才得以有发展完善的空间,也是直到这时,才有了顺应历史潮流的中国当代民法的出现和发展。
  (二)中国当代民法的发展方向
  1.如上文所述,中国当代民法在市场经济模式的推动下逐渐形成。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国人的观念得到了很大地转变。在市场化趋势下,商品意识开始变得家喻户晓,儒家“义大于利”的思维观点,慢慢被国人所丢弃。当代民法中所提倡的所有权不可侵犯、人人地位平等与签订合同意思自治等私权观念正逐步于国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即中国当代民法文化观念的确立,这说明我国当代民法正逐渐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2.当代民法作为实现我国法治政策的法律手段,起着促进法治精神的重要作用。所谓法治,即依法治国,集中展现了人类对民主生活的美好憧憬,对心中公平正义的勇敢追寻。当代民法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一方面,民法以保护私权为主要内容,对每个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给予同等的重视与保护,这同法治通过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追求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帮助达到权利不受侵犯与权力不被放任这一法治目的;另一方面,民法身为典型意义上的私法,从其本质上看,满怀对理想法治社会的寻觅与向往。一个国家的公民头脑中若无私权意识的存在,那么先进的法治思想便也不会在这个国家生根发芽。法治是各个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必经通道,是人类文明中最无比珍贵的财产。因此,我国当代民法应全力发挥自己的光和热,努力使每个国民树立完善的私法观念,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3.由于中国民法长时间受儒家文化特殊的价值取向与伦理体系的熏陶,致使儒家思想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中国的民法文化并赋予中国民法以独特品质。可以说,该思想是中国当代民法的根基所在,我国当代民法的发展,无法脱离中国特有的语言环境和独属于当今中国的基本国情。但这也并不表示我国的民法文化将一直被锁于传统的牢笼。
  如今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来自传统本身的挑战和来自西方世界另一传统文化的撞击,因此,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定标准,决定如何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文化。可以通过结合自身民法发展的真实状况和对详细的社会人文风气、情态的深思自省,来察觉中国儒家思想的缺陷、短处,并针对这些短缺,用相应的国外民法文化中的精华,为其灌输新鲜血液,以实现对儒家思想中糟粕的摒弃,进而完成对传统儒家文化的更新。中国当代民法的发展不是一个仅靠短期的感性积淀、自主翻新而能降生的进程,完全抛弃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全盘西化的历史虚无主义与对中西文化的融合趋势采取逃避态度的悲观主义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我国当代民法的发展必定是中国化的民法发展。
  五、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民法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于1987年开始实施。在拟定这部法律时,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多方面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中国当代民法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民法原则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四条与第七条规定涉及到了两个重要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本文将主要从这两个原则着手,解析儒家思想对我国当代民法原则产生的影响。
  1.公序良俗原则与儒家思想之暗合。公序良俗原则中“公序”指“公共秩序”,规则是其精髓,讲求按程序行事;“良俗”即“善良风俗”,伦理是其核心,讲求所行之事要符合我们内心的德行准则。将这两者合二为一,旨在追寻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均衡。
  中华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中心,而该思想本质上持一种政治伦理观点。从政治这一角度看,它尊崇家族本位,家国同构,认为家庭与宗族这些“小家”与国家这个“大家”在组织构架上具有共通性,这一观点立场同公共秩序紧紧相连;从伦理这一角度看,他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以血缘定亲疏远近,这一价值态度又同善良风俗息息相关。因而,可以说儒家思想是公序良俗原则设立的源头。中国古代社会依据儒家思想,以宗法、血缘、家庭、伦理为出发点,使家与国浑然一体、难解难分,这也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设立奠定了深厚的文化根基。
  2.诚实信用原则与儒家思想之暗合[12]。为顺应现代民商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均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基本准则[13][14]。且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有关的一切民事主体及其所从事的一切民事活动均享有管辖权,素有“万能条款”与“帝王规则”之称。其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应出于善意承担自己所应实行的民事义务,不应为了一己私利而有意违反法律,做出损人利己的事。可是,本应全力维护当事人私权自由的民法为什么又要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给以束缚?又有何证据表明该原则显露出了儒家思想呢?
  追根溯源,其实不难发现,从先秦时期,儒家思想就特别重视诚信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它一直是中国古代所倡导的道德原则之一。儒家所提倡的“信”,讲的是做人应讲求诚信,待人处事应言行一致。孔子主张,要想获得他人的信赖,只有通过自己真实不欺的一言一行;要想黎民们均抱以真情不欺君罔上,也只有通过当权者自己言行一致的自律才能达到。可以看出,传统的“诚信”观念在儒家伦理道德思想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所崇尚的道德原则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后来,其在儒家“引礼入法”思想的影响下,经过数千年的传承与演变,通过道德法律化的方式,成为了传统法律价值观念中用以约束民众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并慢慢浸透到当代民法规范中,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代表着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民法实施情况的影响
  1.对“凶宅”现象的出现。“凶宅"是指曾经出现过故意杀人既遂或自杀既遂等非自然死亡事件或受到特殊环境影响,当地大多数人感觉其地理位置异样而不肯在此定居,让人感到恐惧的宅院。作为民间习俗之一,避忌“凶宅"贯穿中国古今,并非仅是现代人特有的“专利”。
  “凶宅”现象在中国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对鬼神持敬畏的态度,忌讳言鬼,并将圣贤神化,修建庙堂以示崇敬并祈求获得庇护,在社会生活中十分风行。与之相比,西方一些即使发生了凶杀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事件的房屋,却仍然能够高价出售,如发生著名案件——辛普森杀妻案的房屋,就是以高昂的价格竞拍出售的。
  对于买卖“凶宅”的民事利益纠葛,我国司法机关常常难以抉择。若单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看,那么鬼魂只是人类的臆想,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依此逻辑推断,也就不可能有“凶宅”现象的出现。但是在当今社会,超过半数的中国人仍不会选择主动购买“凶宅”,有关“凶宅”的民事利益纠葛则多数是因为卖房人有意掩盖“凶宅"讯息导致。但从本质上讲,“凶宅"讯息应划分于隐私权的行列,若不经本人同意私自公开此类讯息应属对房屋所有者隐私权的侵犯。那么有意掩盖该讯息而促成交易的行为到底是违背了道德,还是触犯了法律呢?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只有在尊重鬼神文化,了解传统鬼神文化的基础上,才能理解并找到解决的办法。
  2.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利益纠葛。受儒家思想中三纲制度的影响,在提倡父权夫权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以家本位为核心的财产继承法,排斥女性对财产的承袭,而致力于维护同宗男性继承人对家业的承袭。受此影响,当今家族企业在财产继承上大多仍遵循“长子继承制”。若某一家族企业将继承人定为女儿则会被看作不遵循常理,继承人接管公司须跨国诸多妨碍。首先是来自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怀疑,其次是来自企业内部员工们的不满,再次是对女性自信心和自尊心的挑战。若此女性继承人想要施展抱负、有所成就,则需要在她接手企业管理之位时一一跨过这些男性继承人基本不会碰到的阻碍。这种现象便与我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相冲突。中国民法从颁布到实施,至今仍未能完全改变在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所受到的歧视。但在女性地位日益获得提高的今天,我们仍有理由期待,男女继承完全平等时代的到来。
  六、中西方文化比较下中国民法的发展
  首先,儒家思想提倡的“五常”与以德治国的思想体现了西方现代民法原则;其次,该思想中以人为本、仁者爱人的观点闪现了西方人本主义的光芒:最后,该思想以“和谐”作为最高精神追求,崇尚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乃至人与整个宇宙之间的和谐发展,这是对西方辩证思想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儒家思想中“礼等有差”“重义轻利”“农本商末”等思想不仅与西方“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身份平等”等原则背道而驰,也与我国当代民法中所提倡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等原则相冲突。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一方面沉淀为炎黄子孙的性情特质,另一方面在中国璀璨的历史进程中造就了绚烂的法律文明。中国民法也在该思想的影响下,日渐拥有了独特的思维品性。总之,儒家思想对我国民法影响深远,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民法的发展仍有首要的参考价值。我们既要尊重和继承我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又要处理好来自西方的法律移植与我国法律本土化的关系。通过完善民法规范、建设法治中国等方式精心培育先进的民法文化,推进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野田良之.法国法概论[Z].有斐阁,1945
  [2]俞荣根.儒学及其在中国经济、法制发展中的价值[A].法律史论丛•第四辑[c].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
  [3]孟子.孟子•尽心章句下[M].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5]孟子.孟子•滕文公下[M].中华书局出版社,1960
  [6]戴圣.礼记•昏义[M].哈尔滨出版社,2008
  [7]沈之奇、李俊.清律辑注[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
  [8]朱元璋.大明令•户令[M].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
  [9]孔子.论语••里仁[M].中华书局出版社,1960
  [10]孟子.孟子•梁惠王[M].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
  [11]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M].中华书局出版社,2008
  [12]柴荣;柴英.论儒家思想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之暗合[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15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7条[Z].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Z].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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