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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2-09-18    作者:黄荣高律师
简要案情:
郑某与某资产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郑某出资,该公司在某村集体土地上建商住房,郑某出资后取得501号房50年的使用权,另约定了房屋单价、面积、交付时间、物业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内容。后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郑某诉至法院,提出确认该合同无效、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等诉求。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的《合作建房合同》不具有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及特征。且该公司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其次,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了房屋单价、面积、交付时间、物业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内容,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最后,涉案房子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未取得相关许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的合作建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公司向郑某返还已付款项。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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