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买房登记一方名下其主张个人出资属于夫妻财产吗
原告诉称
陈某贤、郭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杰配合郭某芬、陈某贤去房山区房屋产权登记处办理房山区一号的赠与手续;2.依法判令坐落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归陈某贤所有;3.按照郭某芬和陈某杰办理离婚调解意见,办理赠与手续的费用由陈某杰负担;4.诉讼费用由陈某杰负担。
事实与理由:郭某芬与陈某杰原系夫妻关系,陈某贤系二人之女。郭某芬、陈某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标准价并以双方的工龄和年龄为优惠条件,购买了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77.62平方米。郭某芬、陈某杰于2014年9月4日离婚。2014年9月4日,郭某芬、陈某杰就房产处理形成协议,约定:郭某芬、陈某杰将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一套赠予给陈某贤。
郭某芬、陈某杰在离婚案件调解笔录中约定:办理赠与手续的费用,由陈某杰负担。上述协议已形成至今五年之久,郭某芬、陈某贤一直无数次催促陈某杰办理赠与手续,陈某杰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现郭某芬、陈某贤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杰辩称,涉案房屋与郭某芬没有关系,买房子时交了四万,郭某芬没有出钱,是我们家出的钱,是我父母买的。我与郭某芬离婚时,我们三个人签了赠与协议,同意把房子给陈某贤,郭某芬无权起诉我。陈某贤孝顺我,我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她,陈某贤不孝顺我,我还可以把房子卖了住养老院。
法院查明
郭某芬、陈某杰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5日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陈某贤系二人之女。房山区一号系郭某芬、陈某杰婚后购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陈某杰。2018年9月4日,陈某杰、郭某芬、陈某贤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陈某杰、郭某芬将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赠与陈某贤,陈某贤亦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2019年9月5日,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中,陈某杰同意涉案房屋的过户费用由己方负担。
裁判结果
一、房山区一号归陈某贤所有;
二、陈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贤将房山区一号房屋产权过户至陈某贤名下,过户费用由陈某杰负担。
三、驳回郭某芬、陈某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某杰、郭某芬将涉案房屋赠与陈某贤,陈某贤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郭某芬、陈某杰、陈某贤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陈某贤要求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陈某杰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郭某芬并非涉案赠与合同的权利人,其无权要求陈某杰履行赠与合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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