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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名师讲义:人格权

发布日期:2022-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人格权(★)

1.概念与内容。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见【例1】和【例2】)。

【例1】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③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例2】甲小时候面部被火烧伤,一日,甲随同朋友欲到三里屯一酒吧聚会,酒吧的保安拒绝让甲进入,并悄悄对甲说:"你长得太难看,比讲司法考试的老钟还吓人,进去会把其他顾客赶走的!"①酒吧并未侵害甲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②酒吧侵害了甲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情节严重,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③甲有权请求酒吧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在司法考试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

2.健康权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在司法考试中,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3.身体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在司法考试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的,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须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概念辨析】 【健康权】VS【身体权】①健康权保护的自然人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身体权保护的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②有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不侵害健康权。例如:甲医生在给患者乙做腹腔手术(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再如:擅自剪除他人头发、指甲。又如:因过错损坏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③有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例如:医院因过失摘除病人无病变的肾脏。再如:打架时,甲砍掉乙的手臂。④有些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不侵犯身体权。例如: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又如:甲故意给乙传染艾滋病。

【真题研习】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9题)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ABCD

三、姓名权、名称权(★★)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1.姓名权、名称权的内容。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1)姓名权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2)名称权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以下三种: ①干涉。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②盗用。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③假冒。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深山。

须注意: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仅限于干涉、盗用和假冒。除此以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构成侵权。原因在于:姓名是一种区别符号,起名字就是为了让人用。

【真题研习】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24题)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C

【真题研习】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8题)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考点】CD

四、肖像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面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注意:肖像具有"面部性",肖像权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面部的部分,若不能反应人的面部特征,不能成为肖像权的客体。。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②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如:新闻报道、政府执行公务、公益活动),不侵犯肖像权。

【真题研习】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4年·卷三·62题)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ABC

【真题研习】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58题)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D

五、名誉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泼洒污秽之物、强令他人受胯下之辱。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例如:以猥亵、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以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用"老牛"拉"奔驰车"游街。③文字侮辱。(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见【例3】)。(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见【例4】)。

【例3】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①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②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乙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③结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甲可构成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例4】甲(女)因贪腐行为被判有罪。乙媒体发布大量文章,文章声称甲在任期间生活极度糜烂,有情人百余人,上级官员视察时,甲多次在晚宴上跳脱衣舞,毫无廉耻,简直是个狗娘养的、狗日的国家干部(双狗干部)。经查,乙媒体发布的文章多有不实之词。①人渣也享有名誉权。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即使是一个臭名昭著的人,法律也维护其人格尊严,禁止任何人对其侮辱或诽谤。②乙媒体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③所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呼唤:"法的最高命令是:做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法律 育 网

【概念辨析】 【名誉】VS【名誉感】①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若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②名誉感,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见【例5】和【例6】)。

【例6】(根据(03年·卷三·47题)改写)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案应如何处理?①用果戈理《钦差大臣》里的台词描述那些耻笑金某的人,就是:"笑谁呢?笑你们自己!"②广告公司行为根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但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

【真题研习】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卷三·61题)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六、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从而隐私这一受保护的法益上升到民事权利的高度。可喜可贺。隐私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在司法考试中,仅须掌握: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②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须注意: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再侵犯隐私权。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④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

【真题研习】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22题)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考点】D

【真题研习】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66题)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 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D

七、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②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四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须注意: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修改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从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毁损灭失的,所有权人不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对此存在争议,但这一观点为多数说,在司法考试中建议大家按照这种观点把握。

【真题研习】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21题)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D

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真题研习】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13题)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D

3.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真题研习】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6题)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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