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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重点之清偿

发布日期:202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偿,亦称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合同法》采用“按约定履行”的表述。

一、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1.清偿人

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清偿人包括必须为清偿之人和得为清偿之人。清偿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清偿称为代为清偿。在代为清偿的情形,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履行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故与债务承担不同。

2.清偿受领人

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债权人原则上有权受领清偿利益。但也有例外,如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则其债权应由破产清算人受领;如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除债权人以外,债权人的代理人、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债权质权的质权人、持有真正合法收据的人(通常称为表见受领人)、代位权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等都可以受领清偿。债务人向无受领权人清偿的,其清偿为无效。

二、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债权债务存在;(2)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如原给付为台式电脑,后给付笔记本电脑。以财产代替劳务也属代物清偿。(3)代物清偿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律 育 网

三、清偿抵充

1、清偿抵充的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的种类相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2、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

清偿抵充须具备三个要件:(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3、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往往其性质、数额、履行期等均均可能有所不同。而且范围又涉及本债务、利息及费用。本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有三种:

(1)约定抵充。即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债务人的清偿系抵充何种债务。约定抵充可以在清偿之前为之,也可以在清偿之时为之。

(2)指定抵充。即由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指定抵充应在清偿时进行,一经指定不得撤回;指定权人为清偿人。

(3)法定抵充。即在当事人未指定时依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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