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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租赁合同解除权

发布日期:2023-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出租人的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法 律 教 育网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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