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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占有

发布日期:2023-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管领。客体只能是动产或者是不动产,不包括权利。

(二)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即: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

目前通说为事实说,即:认为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该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

区别的意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

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

(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依居占有人主观上是否有把物当自己所有权的意思)

(1)自主占有是指以将物作为自己所有而进行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人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

区别的意义: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效要件的占有和先占要件的占有,应当是自主占有。(五)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是占有人客观上是否直接控制标的物物为标准)

1、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客观行为

2、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区分意义:间接占有不可以独立存在

(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区别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与善意取得中的占有都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七)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八)占有的推定效力(国家司法考试网)

1、权利推定效力

(1)意义——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2、事实推定效力——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善意、公然、和平、持续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1)孳息:善意人、恶意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2)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3)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4)有益费用:依据不当得利,无论善意、恶意占有人都可以主张。

(九)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符合条件下即可取得该标的物之相应权利——善意取得

对占有的保护仅基于占有这一事实,而不论占有人的占有为何种占有,即使是恶意的无权占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人不得再行侵害。

(十)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十一)占有人的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对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定了一个除斥期间,为1年。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十二)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人的占有受到不法侵害而受有损失的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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