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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发布日期:2023-05-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1.诉讼离婚时:①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②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婚姻法》第39条)。

2.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①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次日”)(《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真题研习】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68题)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二)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1.《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下列三种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采用较为特殊的分割规则: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①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a)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对转让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b)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法律 育 网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让其入伙)。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予以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①仅一方主张经营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的,由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

【真题研习】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66题)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BCD

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几种情形(最好能看一眼)

(1)《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三)协议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协议离婚后:①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②不具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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