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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诉讼时效的计算

发布日期:2023-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时效的种类、期间都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起算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两类:普通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法律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非《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的1年。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合同都是涉外合同,如果是买卖合同或者技术合同,则诉讼时效仍应当按照普通诉讼时效处理。另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环境保护法》第42条)及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海商法》第265条),时效期间为3年。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此条规定的20年与《继承法》规定的20年性质不同。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权利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必须有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权利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因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 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在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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