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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人的变更

发布日期:2023-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

(1)法人的合并。即将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后者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法人合并以后,因合并而消失的法人,其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法人概括承受。如甲公司、乙公司合并成立一个丙公司,此为新设合并。而甲公司、乙公司合并成立为甲公司,则为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前者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如甲公司分立成立乙公司、丙公司。后者指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如甲公司分立成立为甲公司、乙公司。法人分立后,其原来的权利义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

2、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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