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一物数卖与无权处分

发布日期:2023-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立法原意:在一物数卖时,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一」甲把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房屋。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原意: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但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如无其他无效事由)。②如果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③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善意买受人丙的利益。

(二)精神分裂:司法考试不采此观点

「例二」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某房屋出卖给乙,甲虽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持原来的房产证,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按照司法考试出题人坚持的标准:①甲、乙间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乙、丙的债权请求权具有平等性,甲给谁办理了过户登记,就由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取得了所有权)。②甲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③如果甲、丁的合同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甲不能取得处分权而无效,丁只能对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④出题人的考虑在于逻辑上的一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毕成律师
河北张家口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