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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人机关

发布日期:2023-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机关与代理人不同,法人机关属于法人的构成部分,法人机关与法人是同一个人格,因此是一元的。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的人格与被代理人的人格是互相独立,是两个人格。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其中权力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它们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并非所有法人都要求有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

法人为社会组织体,其自身不能自为行为,必须经由自然人代其进行。这种代表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人为法人机关的一种,代表人基于代表人身份所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其代表权限来自法律或章程的授权。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不需要法人另外授权。法人工作人员代表法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则必须取得法人的明确授权。

四、法人工作人员

法人的行为除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以外,还可以由法人的工作人员完成。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一般通过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规范。在对外关系上,法人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多为委托代理关系。

无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还是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要是属于职务行为的,包括在从事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的,均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对此《民法通则》第43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还要明确一点,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不能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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