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学生在学校受伤,哪些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具体损失数额,其中医疗费55347.81元有原告提交的相关病历资料、票据等佐证,且被告九龙二小、被告郑宇辉、郑某、邓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方面,因原告两次住院共11天,出院医嘱并未建议护理天数,本院核定为1650元(150元/天×11天),原告主张按照2020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22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方面,根据原告伤情及数次前往医院检查、手术、复查等客观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营养费方面,因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因本案致残,本院根据其住院天数计算为220元(20元/天×11天),原告主张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250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原告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11天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失费方面,因原告并未举证证实其因本案致残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该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损失总额为5881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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