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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装修合同纠纷 未完工索赔咨询

发布日期:2023-09-11    作者:张静律师

广州装修公司违约未完成装修,业主聘请其他公司装修,损失能索赔吗?
律师解答:可以,但可能只能要求赔偿超出原本装修合同的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之前的装修公司违约,未如期完成装修工程。业主不得不聘请其他装修公司收尾,另外支付了装修费10万及电工费3.5万。业主起诉第一家装修公司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13.5万。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家装修公司的合同约定装修费20万,现在业主向第一家装修公司支付了10万,向第二家装修公司支付了13.5万,共23.5万,相当于多支出了3.5万。这3.5万才是超出业主的预算支付的,改判装修公司赔偿3.5万即可。

判决书节选:
关于璞某公司是否需要赔偿优某公司装修费用100949.94元以及电工费用35982元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涉案合同因璞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优某公司单方聘请评估公司确定装修价值,是为了及时收回场地,以便完成装修事宜,减少自身损失,本院据此确定评估费5000元应当由璞某公司负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璞某公司违约给优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98380元,即璞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则优某公司仅需支付工程款198380元。但本案由于璞某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优某公司不得已另行委托其他装修公司继续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向该装修公司另行支付了装修费用100949.94元以及电工费用35982元。据此,优某公司为完成涉案装修合同共计支付了232250.94元(95319元+100949.94元+35982元),该装修费用超出合同部分款项33870.94元(232250.94元-198380元)属于优某公司为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多支付的费用,应视为优某公司的损失,该损失应由璞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璞某公司赔偿优某公司支付给其他装修公司的装修费用100949.94元以及电工费用35982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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