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购买理财产品风险告知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3-09-28    作者:陈亮律师
实践中,有人实际想办理存款,但是办成了保险或者理财产品,导致有一定的损失,有此和银行争执不下。
一, 卖者要进行风险告知
具体说就是适当性义务,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具体告知要让消费者了解理财产品的有关风险和法律后果,具体细则一般要看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 概括性告知不行
有的卖方为了规避责任,直接让消费者写下《我知道有本金亏损的风险,我愿意承担风险》,法院一般不支持卖方因此要求不承担责任的。
 
三, 不进行告知卖方一般要赔偿
具体赔偿数额一般是损失的本金和利息数额。
 
四, 举证责任
一般由卖方对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证据都在卖方这里,其举证比较方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