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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原则

发布日期:2023-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破产清算会计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反映和监督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对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净资产、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种程序和方法。破产清算会计也要遵循传统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为了规范破产会计行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会计又有自己特有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破产会计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按破产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组织破产会计核算,对破产财产进行合法处置。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及其清算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行为。

  可变现净值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对不具备偿债能力的财产如待摊费用等进行调整转化为费用。

  损失最低原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决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同时需要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变价以清偿债务。管理人在组织上述经济业务及财产变价过程中,必须讲究 经济效益,将破产企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等偿债原则。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应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债务,如担保债务、优先偿付债务、普通债务等,并分别按其债务与相应的资产,依据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收付实现制原则。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必须以收付实现制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即以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实际付出的现金为标准来确认收入或费用。

  划分破产费用与非破产费用原则。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中支付;凡是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非破产费用,不应由破产财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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