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23-11-30 作者:陈亮律师
劳动案件和民事诉讼管辖有点类似,但是又不完全一样,下面我们具体叙述一下。
一、仲裁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一样
法律规定都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但是不能选择二审法院。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大多数和用人单位一致
有部分单位有很多分支机构或者项目,这种情况一般会造成两者地点很不一致,自己维权时注意诉讼成本。
三、仲裁和法院不一定在一个地方
具体说,仲裁在单位所在地仲裁,诉讼不一定在单位所在地,反之也一样,并不要求两者必须在同一地区进行,但是实践中大多在同一地区。
四、劳动者、单位分别向不同法院仲裁、起诉
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阶段,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两者处理略有不同。但是这种情况实践中发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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