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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权后能主张对方隐瞒公司财务状况不付转让款吗?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不能,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恶意欺骗。如下面这个案件,谢某受让李某的公司股权,还欠147万没付。谢某辩称是因为李某隐瞒公司财务状况,骗自己说公司一直赚钱,实际一直亏钱,导致自己受让公司赚钱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已经两年,谢某现在才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说不通,判决谢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47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谢某(受让方)称李某(转让方)隐瞒朗某公司真实财务及税费缴纳等状况,导致谢某无法实现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并以此主张不安抗辩权。对此,本院认为,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是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即所对应的经营管理权等。根据查明的案涉事实,首先,2020年谢某已登记成为朗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取得公司股东权利的形式要件已成就。后谢某对案涉股权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目的的实现。其次,在案证据证明谢某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后,已接管朗某公司取得经营管理权,取得公司股东权利的实质要件亦已成就? 再次,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斥资300万元受让案涉股权,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以及运营状况,理应审慎详尽调查,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也已进行明确约定,谢某签署转让协议、接管公司后至李某提起诉讼主张剩余股权对价款近两年时间,未曾提出认为李某隐瞒两公司财务、资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方面的异议,现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股权对价款,于理于法不合?
至于谢某主张因李某遗留的税务问题导致股权变更登记被工商部门撤销,导致谢某无法取得朗某公司与星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判决谢某向李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4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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