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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定金条款上可能有的不利约定

发布日期:2024-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张女士被北京某著名开发商“明星楼盘”精美的宣传资料所打动,遂与该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了3万元的定金。但是当她委托的律师如约去签正式的《预售契约》时,

  发现《预售契约》中规定的条件与宣传资料所承诺的不符,为将来住房面积缩水埋有伏笔,律师当即提出质疑并拒绝签约。在双方就此事进行磋商协调期间,开发商擅自将该房卖给了他人。经交涉无效后,律师代张女士以违约为由把开发商告到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开发商以张女士未如约签订《预售契约》,购房合同未生效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应为自己未签订《预售契约》的违约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过两审的辩论后,法院终于认定,3万元的定金是对订立合同的担保,在购房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独立生效。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致使双方未能签《预售契约》,因此应负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律师的介入,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但东北来的魏小姐就没这么幸运了。她的经历与张女士相似,在交定金时她提出楼盘附近的烟囱冒出的烟有损健康,售楼小姐承诺楼盘交付时会拆除烟囱。但魏小姐经了解,确认这是一虚假承诺,所以,当开发商拒绝将此承诺写入《预售契约》时,魏小姐决定放弃这套房。但开发商以魏小姐拒签《预售契约》,因而违约为由,拒绝立即返还定金,说是等整个楼盘都销售出去后再予返还。“理亏”的魏小姐只好老老实实地回家去等,直到该楼盘入住率达80%后才回来要定金,但此时开发商早已不知去向。

  让开发商用定金“上了一课”的购房者绝非魏小姐一人。希望购房者盯紧自己付出的定金,不要让开发商利用您对有关法律的生疏而损害了您的利益。其实,如果您对相关法律不熟悉的话,委托一位内行来代理操作购房事宜,将会安全可靠些。这笔支出的花费与所避免的风险相比,对于购房者来讲,绝对不是一种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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