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24-01-09    作者:黄维宝律师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
  律师补充:
  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