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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凶宅”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日期:2024-01-10    作者:黄维宝律师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网友咨询:
  出售“凶宅”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律师解答:
  “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比如,曾经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但是家里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的房子是不属于凶宅的。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于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进而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该区域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必然会影响案涉房屋的交易。卖方出售房屋时明确知晓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未将事件如实告知,并因此取得以市场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的,应认定构成欺诈。
  律师补充:
  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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