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查看资料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发布日期:202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创优的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 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采用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实行精神强制而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上述手段 以外的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意愿,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如利用业务洽谈、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用于生产经营之中,或者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合法取得的,但是违反了与权利人之间的约定或违反权利 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违约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有可能是与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订立许可使 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本企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关系获得商业秘密后,擅自告诉他人或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4)根据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是别人通过上述手段而获取来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仍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 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所谓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 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3、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