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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法考试题库之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发布日期:202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试题精讲 1.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三/55.多选) 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考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难度】★★ 【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真正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存在争议情况下,只有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or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这两种情况,真正权利人才可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否则只能向相关机关“提出更正登记”,这点请同学们细细体味,2015-3-5.A选项也考到了此知识点。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的保护方式之一即“确认物权”,当因物权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提起确权之诉。最后,若法院最终确认刘某为所有权人,该判决则证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登记。C项正确,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2.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三/8.单选)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考点】抵押合同;预告登记 【难度】★ 【答案】C。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已办理预告登记后,处分物权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即区分原则,即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无关,有效抵押合同及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故已办理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抵押权不设立,但抵押合同有效,C项正确,当选;AB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二、知识点总结 (1)更正登记 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若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or“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情况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无“有证据证明or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其只能是“有权提出更正登记”,不能“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 ①效力:不阻止债权,不阻止物权,但阻止第三人在确权期间的善意取得; ②失效: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形成之诉),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人的责任: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3)预告登记 ①效力:不阻止债权,但,阻止物权; ②失效: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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