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4-03-16 作者:黄维宝律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公安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自己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徇私舞弊不移交。 律师补充: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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