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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三期”期限评定的太短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3-26    作者:李政律师

律师在代理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鉴定报告中的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结论过短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不服怎么办?

最近我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和“三期”鉴定之后,当事人对伤残等级鉴定基本没什么异议,但是对于误工期限结论,自己认为鉴定结论给的过少,他是有一处腓总神经的损伤,而且做了手术,那么根据三期鉴定的标准最长可以给到365天,但是呢,鉴定机构只给了200多天,而且呢,他认为自己实际的误工期限比实际在长很多,这种情况律师应该如何处理呢?

这时我们在程序上就应该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那么我们说的是如果提异议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你怎么去写这个理由才更加充分,对我们的当事人更加有利呢,我认为应该注重两点,1、你要证明自己持续误工,那么这些呢可以通过你实际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你就诊的病例和相关的资料来确定你是持续误工的,2,你要看三期鉴定的规范,根据三期鉴定规范中,比如说有这一个原则,叫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什么意思呢?每一个鉴定虽然要根据鉴定的标准去进行评定,但是因为每个人受的伤,即使是同一个部位,但是因为个人体质、后期的恢复、康复治疗等各种因素,那么其整体的恢复时间、损害程度可能不尽相同,那么这时每个人的误工期限也很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差异,那当然如果有其他可以证明,你比现在鉴定报告中务工期限更长的证据,那一样你应该列举进去,把这异议书呢,写的更加充分,这样呢,对于法院来说。也更加容易采信你的意见,毕竟鉴定意见只是一个证据,并不是说最终法院必须按照鉴定意见去进行裁判的,只要律师的意见更加贴合实际更加科学,法庭也会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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