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帮信罪并非必然入罪——基于83份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罚入库案例的实证分析
发布日期:2026-08-23 作者:李荣维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罪名之一。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该罪名以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帮信罪的适用频率呈井喷式增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万余人,该罪已跃居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前列。一个显著的趋势是:帮信罪的涉案主体正从职业“卡商”向普通民众扩散——因办理贷款、兼职赚钱而被诱骗提供银行卡的群体日益增多,其中不乏在校学生、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等并无犯罪前科的普通人员。
对于这类当事人而言,一旦卷入帮信案件,恐慌往往先于理性——是不是出了借银行卡就必然坐牢?是不是流水金额大就一定判刑?这种恐慌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真实面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较于其他刑事罪名,其法定刑幅度相对较轻,这为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预留了制度空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在帮信案件中同样具有适用空间。
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83份帮信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及无罪案例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在行为人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或因受诱骗参与且无获利,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时,即便涉案流水数额巨大,法院仍可能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其中7份免予刑事处罚的入库案例尤为典型——涉案流水从31万余元到3923万余元不等,跨度极大,但法院基于综合情节考量,均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
李荣维律师扎根云南昭通刑事辩护一线近二十年,在大量实战中总结出以证据解构、罪名辨析、程序合规为核心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并针对网络犯罪开发了“电子证据辩护一百九十八辩”精细化辩护方案。下文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83份案例为样本,结合李荣维律师的办案实践,系统梳理帮信案件中出罪与免罚的裁判规则与辩护策略。
二、核心发现:七份免刑案例揭示的四大裁判规则首先,免予刑事处罚的核心适用条件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综合认定。法院对帮信罪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非单纯因为某一特定情节,而是基于对全案事实与量刑情节的综合评判,最终认定其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这一判断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处于较低水平。
在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1)鄂1022刑初236号】,被告人系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提供银行卡,虽涉案流水达31万余元、涉诈资金6万元,但其无获利,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法院明确援引相关司法意见,指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参与时间较短、从事辅助性工作,以及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应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在黄某、傅某、吴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川0802刑初252号】,三名被告人均系为办理贷款而被诱骗提供对公账户,支付结算金额从731万余元至1869万余元不等,涉及26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资金达247万余元。但法院考虑到三人均无获利,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自愿补偿上游犯罪被害人损失,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对三人均免予刑事处罚。该案表明,即便客观危害结果严重,若行为人主观上系被利用、且悔罪态度真诚,仍有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空间。
在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辽0115刑初210号】,被告人提供银行卡致46万余元资金流转,获利仅300元。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在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参与深度、获利情况、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当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被诱骗参与、无获利或获利极少,且能通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方式证明其真诚悔罪时,法院倾向于认为刑罚的教育目的已经实现,无需再通过判处实刑或缓刑来达到惩戒效果。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办理帮信案件时,将“犯罪情节轻微”的论证作为辩护的核心方向。他指出,与醉驾、毒品案件不同,帮信罪的法律框架中明确将“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主体身份作为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入口。在具体操作中,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的证明材料(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表现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充分论证其参与犯罪的被动性和偶然性,并积极促成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认定。
其次,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梯度,为出罪或轻判提供了辩护空间。帮信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并非“全有或全无”,而是存在一个梯度——从“明确知道”到“应当知道”再到“可能知道”,不同层级的明知对应着不同的责任程度。根据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认定“明知”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杨某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3)沪0115刑初279号】,法院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理由包括:其不具备相关技术却承接任务、报酬以虚拟货币方式隐蔽支付、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安装设备并频繁更换地点、事后删除所有记录。这些行为严重违背常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定其“明知”。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隐蔽方式收款,为他人安装多部宽带、固定电话及交换机等设备供他人非法使用,且频繁变更地点、删除信息记录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在杨某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4)晋1181刑初73号】,法院认定被告人明知的关键在于,其在被告知办理贷款人员“不可靠”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并前往异地办理,且未支付合理费用反而由对方报销路费、食宿费。这种“反常”的获利模式是推定其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行为人在知道办理贷款的方式违规、办理人员可能系违法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联系他人,办理新的通讯设备并前往异地办理贷款,不仅未支付办理贷款时的合理费用反而由他人报销路费、食宿费的,依法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相比之下,在黄某、傅某、吴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川0802刑初252号】,被告人虽签署了合规文件,但系为办理贷款而受中介诱导,其行为模式更接近被利用的“工具人”。法院虽最终认定其构成犯罪,但正是基于其主观上系被诱骗、无获利等情节,才给予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处理帮信案件时,将“明知”的审查作为辩护的第一道关口。他指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存在明显的梯度空间——从“明确知道”到“应当知道”再到“可能知道”,不同层级对应着不同的责任程度。辩护律师应当从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是否成立入手,逐一审查控方所依据的每一项“反常”行为是否确实存在、是否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在涉及“办理贷款”“兼职赚钱”等诱骗性案件中,若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系被蒙蔽、不具有对犯罪活动的明确认知,则完全可以主张“主观明知不成立”或“明知程度较低”,从而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再次,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是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砝码。在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能否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法院决定是否给予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重要考量。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展现被告人真诚悔罪态度、降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直接方式。在多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被告人均在判决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甚至超额退赔上游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并因此获得了谅解。
在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辽0115刑初210号】,被告人不仅全额退赔了其银行卡所涉的6名被害人共计2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还主动上缴了300元违法所得。法院将此作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陈某甲系沈阳市辽中区职教中心教师,其行为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后果,但通过全面赔偿修复了社会关系,法院最终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在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4)宁0324刑初64号】,被告人虽仅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仍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于某某系黑龙江省某集团职工,因办理贷款心切而被诱骗提供银行卡,涉案入账160万余元,涉及12起电诈案件。其退赔被害人田某某1万元并取得谅解后,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在黄某、傅某、吴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川0802刑初252号】,三名被告人在无获利的情况下,仍自愿共同补偿上游犯罪中一名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5.1万元,这一积极弥补损失的行为,是法院最终决定对三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关键因素之一。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在于:退赃退赔不仅是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更是对行为人真诚悔罪的验证。在帮信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往往与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形成叠加效应,共同支撑“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办理帮信案件时,将退赃退赔作为争取从宽处理的“硬核筹码”。他强调,帮信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退赔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梳理涉案账户的全部流水,逐一核实被害人信息,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退赔渠道,确保每一笔退赔都能落到实处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帮助信案件中,退赃退赔不仅是酌定从轻情节,更是衡量被告人悔罪真诚度的核心标尺——能否在判决前完成退赔并取得谅解,往往直接决定了是判处实刑、缓刑还是免予刑事处罚。
然后,自首与认罪认罚是程序上争取从宽处理的基础性情节。自首和认罪认罚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帮信罪案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自首体现了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愿,认罪认罚则表明其对指控事实和罪名的认可,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几乎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被告人均具备此二项情节之一或全部。
在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4)宁0324刑初64号】,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法院明确指出,结合其犯罪数额、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在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辽0115刑初210号】,被告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同时,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将自首和认罪认罚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前提。
在白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4)陕0482刑初94号】,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据此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值得关注的是,白某某在第一次出租银行卡后已产生害怕心理并注销账户,但第二次又因缺钱出售银行卡——这一情节并未影响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认定,足见自首和认罪认罚在帮信案件中的基础性地位。
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在于:自首和认罪认罚是法院敢于作出轻缓判决的程序性保障。在帮信案件中,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被认定为自首的,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往往能够为免予刑事处罚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务启示:李荣维律师在接受帮信案件委托后,第一时间会建议当事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这是帮信案件中争取从宽处理最基础、最有效的一步。他指出,帮信案件的侦办模式通常以“断卡”行动线索为起点,办案机关在掌握银行卡流水后,往往会通过电话通知持卡人到案。这一阶段的配合程度,直接决定了后续的处理结果。主动到案并被认定为自首的当事人,往往能够在后续程序中获得更大的从宽处理空间。
三、方法论支撑:“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在帮信案件中的运用上述83份案例所揭示的裁判规则,为帮信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但知道规则与运用规则之间,隔着一套系统化的方法论。
李荣维律师在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执业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了一套以证据解构、罪名辨析、程序合规为核心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并针对网络犯罪开发了“电子证据辩护一百九十八辩”精细化辩护方案。以下就该体系在帮信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展开论述。
第一,证据解构——瓦解控方证据链条。 在帮信案件中,控方的证据链条通常由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环节构成。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证据瑕疵,都可能导致“情节严重”的认定不成立。
李荣维律师总结的“电子证据辩护一百九十八辩”辩护体系,系统梳理了从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到鉴定、庭审质证全流程的审查要点。在帮信案件的证据审查方面,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银行流水的审查:涉案流水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入账金额是否均为违法犯罪资金?是否区分了涉诈资金和正常资金?
在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2)鄂0582刑初36号】,被告人5个银行账户共转入非法资金46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仅3万余元,但其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一案例表明,即便涉诈资金占比较小,只要总流水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可能构成犯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涉案流水中哪些属于明确的涉诈资金、哪些属于无法认定的正常交易——如果涉诈资金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而控方仅凭“总流水”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提出实质性抗辩。
聊天记录的审查:行为人是否曾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表现出明确认知?是否曾就犯罪活动与他人共谋?
在杨某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4)晋1181刑初73号】,被告人虽声称系为办理贷款而提供账户,但其在朋友明确告知“办理贷款人不可靠”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并前往异地办理,聊天记录成为了认定其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关注是否存在被删除或修改的情形,并从整体对话语境中判断当事人是否真正具有“明知”犯罪的主观状态。
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供述是否稳定、一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
第二,罪名辨析——厘清帮信罪与其他罪名的边界。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共犯等罪名存在交叉。准确辨析罪名,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帮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提供了支付结算工具而未参与后续的资金转移操作,通常认定为帮信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与上游诈骗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仅提供了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还是深度参与了诈骗犯罪的组织策划?
实战案例:在李荣维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出借银行卡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流水巨大。辩护律师精准把握了“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的证明标准——当事人仅知道对方“可能用于网络赌博”,并不知道具体系电信诈骗,且系因急用钱而被诱骗出借。据此提出“主观明知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第三,程序合规——全程监督程序合法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在帮信案件中,程序合规维度的价值尤为突出。
从立案到抓获、从搜查到扣押、从讯问到鉴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在帮信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是程序合规审查的重点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保管、鉴定均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提取过程是否制作了笔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是否经过确认?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帮信案件时,将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作为核心突破口。他指出,帮信案件中大量的关键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APP操作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一旦存在瑕疵,就可能被依法排除或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逐一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保管、鉴定全链条的合法性,关注见证人是否适格、笔录是否完整、完整性校验值是否确认等关键程序节点。
四、创新路径:“主观明知”推定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务探索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帮信案件辩护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正成为越来越多案件实现出罪的关键突破口。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帮信案件涉及“出借银行卡办理贷款”“兼职刷流水”等被诱骗参与的情形,行为人是否“明知”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往往成为定罪与否的核心争议焦点。
李荣维律师在处理帮信案件时,始终将“明知”的审查作为辩护的起点。他指出,推定明知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事实,而不能仅凭“应当知道”的模糊标准。如果控方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明知”的主观状态,或者当事人能够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则罪名无法成立。
以典型的“办贷款被诱骗提供银行卡”案件为例,当事人在网络广告中看到“办理贷款”的信息后联系对方,对方以其“资质不够”“需要刷流水”为由,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当事人信以为真,按照要求将银行卡和手机卡寄出。此后,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从未见过上家,不知道资金的具体来源,也没有获得任何额外报酬——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与其说是犯罪的“帮助者”,不如说是犯罪链条中的“工具人”。
辩护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委托后,应当全面调取当事人的聊天记录、通讯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重点审查以下事实:当事人是否被明确告知银行卡将用于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获得了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当事人是否采取过隐蔽措施或删除过通讯记录?当事人是否具有识别违法犯罪的专业能力?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倾向于否定,则完全可以主张“主观明知不成立”或“明知程度较低”。办案机关若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便客观行为存在,罪名也无法成立。
在黄某、傅某、吴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25)川0802刑初252号】,辩护人曾为傅某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傅某系正常的公司转让行为,其咨询过银行和律师,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法院虽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在裁判理由中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傅某主观明知的成立——这一论证本身恰恰说明,主观明知问题正是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律师最有作为的空间。
五、结论与启示通过对人民法院案例库83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及无罪案例的系统研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帮信案件并非必然入罪。 7份免予刑事处罚的入库案例和大量不起诉案例表明,在行为人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被诱骗参与、无获利等情形下,司法机关会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帮信罪虽法定刑较轻,但“犯罪记录”的标签效应同样会对当事人的职业生涯和社会评价造成深远影响,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在涉及“办理贷款”“兼职刷流水”等被诱骗参与情形的帮信案件中,“明知”往往是定罪与否的核心争议焦点。当控方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即便客观行为存在,罪名也无法成立。辩护律师应当从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是否成立入手,逐一审查并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解释。
第三,退赃退赔与自首认罪认罚的叠加效应不容忽视。 7份免予刑事处罚的帮信案例中,被告人均具备了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中的多项。这些情节的叠加,使法院确信刑罚的教育目的已经实现,无需再通过判处刑罚来惩戒。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情节的促成作为系统性工程来推进——在当事人到案前提醒其主动投案,在到案后引导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促成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第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是帮信案件辩护的关键技术环节。 帮信案件的关键证据大量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李荣维律师总结的“电子证据辩护一百九十八辩”精细化辩护方案,系统梳理了从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到鉴定、庭审质证全流程的审查要点。辩护律师应当对每一项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程序瑕疵,立即提出排除申请。
第五,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是帮信案件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 多份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中,被告人具有在校学生、企业职工、初犯偶犯等主体身份特征。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反复强调,对于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等,应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充分论证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再犯可能性较小。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83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及无罪案例的实证分析,系统梳理了帮信案件中出罪与免罚的裁判规则,并结合李荣维律师近二十年刑事辩护实践与独创的“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及“电子证据辩护一百九十八辩”精细化辩护方案,为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了可操作的辩护策略指引。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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