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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适用——基于大连地区司法实践

发布日期:2026-10-18    作者:牛志强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事纠纷与涉夫妻债务的债权债务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其规范基础在于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规范结构上分析,该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层规则:第一层,共同意思表示规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体现"共债共签"原则;第二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债权人另行举证;第三层,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这一制度的关键,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进一步明确了排除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要素:债务凭证上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债务是否属于串通虚构或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被主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一方,可以围绕上述要素依法抗辩,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资金流向。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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