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其2015年12月26日签收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25日邮寄《行政再审申请书》(三份)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EMS:1002008746515号为凭),经再审申请人通过收寄人文昌市重兴支局查询(邮件何人签收)回单(查单号码:003)证明单位(该庭)收发员刘某签收。然而,未见最高法签发《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申请再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5月27日再审申请人邮递《行政再审申请是否受理查询信》给该庭刘某祥庭长,经网上查询证实该庭收发员赵某可签收(以EMS:1002008747915号为凭)未果。2016年8月22日邮寄《请求信》给该庭,经网上查询证实该庭值班室他人签收(以EMS:1041795590418号为凭)然而,至今仍然未收到最高法签发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申请再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特此咨询,恳请诸位律师赐教。谢谢!
附:
行 政 再 审 申 请 书
(不服(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程序违法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福昌,男,1952年5月20生,汉族,系文昌市重兴镇文南中学退休教师,现无家可归,租住该校宿舍。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国兴大道省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赐贵,该省省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宁虹雯,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海南省人民政府、琼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直接作出(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而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原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收一审法院移送的《行政上诉状》后,在不签发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不开庭、不询问上诉人的情况下,迳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其程序违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
2016年4月25日
附:1、(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后没有签发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没有开庭也没有询问当事人,直接宣判,属于程序违法这一事实。
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Y049090602CN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6日签收(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这一事实。
附:本《行政再审申请书》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问题补充:--------------------------------------------------
实践证明:邮寄送达《行政再审申请书》是切实可行的,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咨询人的朋友云某江(也是退休人员)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50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10月2日托咨询人帮其邮递《行政再审申请书》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法官,2016年10月8日值班室他人收(以保价E M S:1042495095518号为凭)。2016年11月25日云某江签收(2016)最高法行申4187号《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于由于经济困难、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前来立案的身在外地的当事人予以“邮寄立案” 既成事实。至于咨询人于2016年4月25邮寄送达的《行政再审申请书》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潘某蓉书记员转交立案庭,以(以保价EMS:1002008746515号为凭),经再审申请人通过收寄人文昌市重兴支局查询(邮件何人签收)回单(查单号码:003)证明单位(该庭)收发员刘某签收),至今下落不明,经两次查询均无果,这决不是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其他原因。本来咨询人打算亲自到深圳该庭查询,但由于靠养老保险维持生计,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愿以偿,只能等待。
发布者:惠琼SQR工作室 2017-05-02 状态:已解决 回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