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一套老式门面房是父母产权,母亲去世后由我(原告)居住,父亲去了外地工作,并在外地分配的房屋中居住再婚生活,继母有一个成年子女。我想到将来父亲年老后还是要回京养老,1997年就把母亲遗产房出租给商户,一切关于出租和与商户的协调都是我完成的,父亲远在外地,没有参与出租事宜,收取租金后告知父亲房屋已经出租。收取的租金是一人一半,分别积蓄保管,用于将来买房。
诉争房是下面要讲的这套房。2003年,父子二人用积蓄的未进行析产的母亲的遗产房租金,父子各出一半,(经质证,我有出资一半买房证据),买了套使用权房,使用权证上写明迁入户口父亲、继母(被告)、父亲的孙子,实际迁入户口父亲一人。2006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转成了产权房,几个月后我知道了,,原来我要去恢复使用权的,考虑到亲情没去推翻产权证,而是与父亲订立了一个父子二人协议,写明产权各一半,继母提出居住百年也写入协议,父亲和我两人签字。父亲2014年去世后,继母叫我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析产继承,我发现诉争房产证是2011年的产证,名字是父亲和继母两个人名字,继母提出析产后她占75%,我占25%。我随即起诉析产,判决继母37.5%,我62.5%。接着,我起诉第二案,继母应支付占用62.5%房屋占用金,被驳回,理由是依据2003年产证父亲50%产权是共同财产,2003年产证从合同父子协议承诺被告居住百年,应认定为不须支付房屋占用金。未上诉。
我认为2006年产证被告加名,等于主动秘密推翻了2003年产证从合同中的承诺,被告从2006年产证获得25%产权,是承诺居住百年的对价,按照现价6万多一平,56平,25%产权,继母夺得价值84万元就是放弃2003年产证从合同中承诺的对价。
在2015年初起诉继母第三案中,继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其中有一份父亲在外地工作期间,外地同事的证据,证明父亲在1995年到2005年在外地某厂工作,当时没有把这证据向案外的其他方面去联想。
今年,忽然发现这一证据可以证明,父亲在外地客观上不可能参与遗产房出租事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父亲从儿子手中收取保管的租金,依法属于租金孳息,应属于父亲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2003年父子从合同也没有继母签名,可以推断父亲在2003年产证中没有把个人房产权赠送给继母成为共同产权50%。
我想向各位大律师求助:
1、这份证据能否推得,父亲保管并买房的租金孳息和转换成的房产,在2003年产证上是父亲个人产权50%?
2、因判决是按照我50%,父亲与继母共同50%来判决,又是依据2003年产证,继母有居住百年权力,我认为,显然,这个新证据对租金孳息是个人财产的证明与法庭认定是共同财产,产生对立。问,申诉立案成功概率大吗?
3、如果新证据理由足以推翻第一案是依照2003年产证判决,证明第一案认定2003年产证50%是夫妻共同房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那我是否可以请求依照即成事实2006年产证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我认同第一案判决,但我在2003年从合同中承诺继母居住百年的承诺,因继母主动秘密推翻2003年产证而解除,我有理由起诉请求法庭判继母应对占用我的62.5%房产支付占用金?我的主要目的就是,既然承诺被继母主动解除了,那分割彻底解决最好。
4、我提起申诉的错误判决案子,是第一案?还是第二案?或第一第二案都是申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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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第十四行:“我认为2006年产证”应为:2011年继母加名的产证,等于主动秘密推翻了2006年产证从合同中的承诺,被告从2011年产证获得25%产权,是2006年产证从合同承诺居住百年的对价。
发布者:领110牧 2017-11-0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