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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新证据是否可以改变租金不是共同财产的法庭认定?

 11-09 13:08  悬赏 100  发布者:领110牧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6)
基本情况:一套老式门面房是父母产权,母亲去世后由我(原告)居住,父亲去了外地工作,并在外地分配的房屋中居住再婚生活,继母有一个成年子女。我想到将来父亲年老后还是要回京养老,1997年就把母亲遗产房出租给商户,一切关于出租和与商户的协调都是我完成的,父亲远在外地,没有参与出租事宜,收取租金后告知父亲房屋已经出租。收取的租金是一人一半,分别积蓄保管,用于将来买房。
诉争房是下面要讲的这套房。2003年,父子二人用积蓄的未进行析产的母亲的遗产房租金,父子各出一半,(经质证,我有出资一半买房证据),买了套使用权房,使用权证上写明迁入户口父亲、继母(被告)、父亲的孙子,实际迁入户口父亲一人。2006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转成了产权房,几个月后我知道了,,原来我要去恢复使用权的,考虑到亲情没去推翻产权证,而是与父亲订立了一个父子二人协议,写明产权各一半,继母提出居住百年也写入协议,父亲和我两人签字。父亲2014年去世后,继母叫我到房产交易所办理析产继承,我发现诉争房产证是2011年的产证,名字是父亲和继母两个人名字,继母提出析产后她占75%,我占25%。我随即起诉析产,判决继母37.5%,我62.5%。接着,我起诉第二案,继母应支付占用62.5%房屋占用金,被驳回,理由是依据2003年产证父亲50%产权是共同财产,2003年产证从合同父子协议承诺被告居住百年,应认定为不须支付房屋占用金。未上诉。
我认为2006年产证被告加名,等于主动秘密推翻了2003年产证从合同中的承诺,被告从2006年产证获得25%产权,是承诺居住百年的对价,按照现价6万多一平,56平,25%产权,继母夺得价值84万元就是放弃2003年产证从合同中承诺的对价。
在2015年初起诉继母第三案中,继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其中有一份父亲在外地工作期间,外地同事的证据,证明父亲在1995年到2005年在外地某厂工作,当时没有把这证据向案外的其他方面去联想。
今年,忽然发现这一证据可以证明,父亲在外地客观上不可能参与遗产房出租事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父亲从儿子手中收取保管的租金,依法属于租金孳息,应属于父亲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2003年父子从合同也没有继母签名,可以推断父亲在2003年产证中没有把个人房产权赠送给继母成为共同产权50%。
我想向各位大律师求助:
1、这份证据能否推得,父亲保管并买房的租金孳息和转换成的房产,在2003年产证上是父亲个人产权50%?
2、因判决是按照我50%,父亲与继母共同50%来判决,又是依据2003年产证,继母有居住百年权力,我认为,显然,这个新证据对租金孳息是个人财产的证明与法庭认定是共同财产,产生对立。问,申诉立案成功概率大吗?
3、如果新证据理由足以推翻第一案是依照2003年产证判决,证明第一案认定2003年产证50%是夫妻共同房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那我是否可以请求依照即成事实2006年产证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我认同第一案判决,但我在2003年从合同中承诺继母居住百年的承诺,因继母主动秘密推翻2003年产证而解除,我有理由起诉请求法庭判继母应对占用我的62.5%房产支付占用金?我的主要目的就是,既然承诺被继母主动解除了,那分割彻底解决最好。
4、我提起申诉的错误判决案子,是第一案?还是第二案?或第一第二案都是申诉对象?
问题补充:
纠正:第十四行:“我认为2006年产证”应为:2011年继母加名的产证,等于主动秘密推翻了2006年产证从合同中的承诺,被告从2011年产证获得25%产权,是2006年产证从合同承诺居住百年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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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11月09日 14时55分
你好!
1、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稍复杂。需要先一层一层的分析。
2、第一层,你母亲死亡后,你所在遗产的份额。如没有遗嘱 ,按法定继承来说。老式门面房,你父亲有一半,你母亲的份额(50%)由你和你父亲共同继承。那么你在其中准确的份额为25%,对于租金也就是产生的兹息,也应该按这比例分配。除非你能举证,你和你父亲约定了兹息平分。
3、第二层,购买使用权房,虽说你有一半出资。依你的意思来讲,是由租金购买。如没有约定租金是你和你父亲一人半,那么实际你只有25%,对于你出资的50%,有一半原本就属于你父亲。所以,对于你使用权房,你实际只有25%的份额。
4、第三层,购买的使用权房,对于你父亲和继母来说,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5、第四层,使用权房后进行产权登记,原本应该登记为你和你父亲名字,你25%份额,你父亲75%份额。后只登记在你父亲和继母名下,可以认定为你父亲对自己的财产份额作出处分,赠与了他的一半给你继母,他不能处分你的25%,这样认定下来,应该是你25%,你父亲37.5%,你继母37.5%
6、后你父亲死亡,按法定继承来说,应该是你父亲的37.5%,由你和你继母继承,你们的份额应该是你的份额43.75%,你继母56.25%
7、如果从你母亲死亡后,由租金购买的使用权房,按50%产权来计算,那么,份额为你继母37.5%,你62.5%
8、你需要注意这里面核心关键问题,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你继母登记在产权证上,就可以认定你父亲将他的份额赠与了你继母一半。
   所以你们争议的关键点不是在于原本的产权房是否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关键是你父亲将你继母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就视为你父亲赠与行为。
有可能我在短时间对案件的认识不够,希望我有限的回复能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谢谢回复。在:“3、第二层,购买使用权房各出资一半”说明一下,租金收入父子各人积蓄总额,当时远远大于买使用权房各人出资一半的钱,所以,的确是父亲和我各出资一半买使用权房钱。
关键想请教:1、父亲未参与遗产房出租事宜,仅仅是从我手中收取租金,我认为依法属于孳息(是否错误?),等同于银行利息(是否错误?),遗产房与继母无关,求助请教:父亲的孳息收入是个人财产吗? 2、转换成房屋产权属于父亲个人所有吗? 3、2011年年父亲把产权赠送给继母成为共同财产,我没资格发言,但秘密推翻2003年产证,由此导致承诺的从合同解除,导致父亲遗产部分从50%减少到25%,实际减少了我的继承份额,这个承诺解除是否成立?

回答:

1、遗产房没有作出析产分割,租金系法定孳息。
遗产房与继母无关,产生的孳息也与继母无关,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2、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
3、你父亲把产权赠与给你继母,只能处分属于他的份额,处份他的份额不需要经过你的同意。

追问:

非常感谢您花时间来回复。您说得都很对,我都是同意的。 求助您从法官的中性角度审视一下:继母在2011年获得25%父亲赠与的产权,是否是推翻了2003年产证?因2003年产证从合同父子协议中父亲个人是50%产权,赠送给继母后,表明如果父亲将来去世,协议中的50%产权作为遗产,减少成了25%产权作为遗产,显然违反了协议条款,以50产权作为承诺继母居住百年的承诺,是权力义务对等的协议,实际上,我的承诺是无偿贡献。这就有了我认为的,继母在2011年秘密夺得25%产权,是其主动放弃我在协议中居住百年承诺的对价?也就是说,在2011年产证生效之后,承诺居住百年自然解除?

另外,父亲在外地工作的证据,也不是孤证,又获得了其退休前老单位同事的证明父亲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在外地工作的证据,因为是同行业人,都可以认定证据确凿。还有其他辅助证据可以间接证明父亲在外地的表达。

回答:

协议只是你和你父亲签的,对你和你父亲有效。
对于份额来说,对你并无影响,最终你真实的获得62.5%,才是正确的。
对于百年居住权,从法律来说,不管你继母有无份额都有居住权,其本身不需要你们之间约定。
你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你和你父亲的约定,只对你和你父亲生效,是对共有份额的约定。而你父亲将自己份额赠送给你继母,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跟你和你父亲的协议没有关系。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
1、这法律关系我理解是,继母的居住是因为有居住权,这点没有分歧。
2、就是说与父亲的协议,父亲在中途减少了25%产权,赠送给继母,继母的法律关系,我不关心,我说的是父子协议后,父亲把协议中的规定的50%产权,在去世后没有实现成为50%遗产,而是减少到25%遗产,这我感到是对协议的单方面更改,导致协议双方权力义务不对等,这种情况,原来我在协议中的单方面承诺继母居住百年的条款是否可以解除?解除与不解除对后期有很大的变化的。

回答:

对于你继母的继承权,就算没有产权,没有约定,你继母也有居住权的。
你可以简单这样理解。这是法律规定的。
客观事实和协议都是你有50%的份额。这点始终没变的。
那么你父亲处分的是他的50%,可以自由处分全给你继母,也可以自由只送一半。客观事实上是你父亲送了一半。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 这些都对,但承诺因主合同2006年产证被推翻更替,不明令解除的话,对继母占用我的房产部分,就不能提出要求支付占用金的起诉。
父亲在外地工作单位,不是做一般的工作,父亲得到了很大一笔报酬,这些都是明面上的事,都知道,因被继母早就预谋陆续转移,父亲去世后,遗产多少没有证据,无法作为遗产起诉分割继承,我很不甘,也不想与继母继续相处,想以要求支付对我产权的占用金理由起诉,来让她因占用金(房租)压力,自动提出分割诉争房,从而了断,双方没关系。这个是我问承诺是否可以依法解除的原因。

回答:

你的目的和所处情况可以理解,但是这个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要达到了断的目的,还不如直接进行财产分割诉求。
从另一角度来说,能拿回母亲留给自己的份额也是可以的,至于别的,就看在死去的父亲面上,我个人觉得可以忍让了。其本身很多东西也无证据,还不如放手做顺水人情。

追问:

财产分割走不通的,据说就是居住权的障碍。浪费了您很多时间,非常感谢你的帮助,真诚的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答:

那谢谢采纳。不要点错采纳了别人的哦。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认真,有问必答,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11-09 13:34
您好您的问题案件涉及众多法律关系,欢迎电话沟通
回复时间: 2017-11-09 13:34
你好,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
回复时间: 2017-11-09 13:36
你好,事情比较复杂,建议带着材料详细沟通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73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09 13:45
案情复杂 需要综合分析判断,有必要请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1-09 13:54
你的问题法律关系复杂,而且你对各法律关系的表述也不甚明了,固很难在平台上给你个完整准确的回答,所以,建议你面咨询律师或与律师私信互动式将有助问题的解决。
回复时间: 2017-11-09 14:07
您好,您的问题案件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建议带着资料咨询本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7-11-09 14:40
您好!
你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时间跨度较大,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7-11-09 14:41
有必要请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7-11-09 15:22
您好:您的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证据,建议您来电咨询或是面谈
回复时间: 2017-11-09 16:06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7-11-09 16:23
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搜集证据起诉
回复时间: 2017-11-09 16:33
1、不能推翻“父亲保管并买房的租金孳息和转换成的房产,在2003年产证上是父亲个人产权50%”的事实。2、申诉立案成功概率不大,几乎没有;3、就是一份你父亲“外地同事的证言,证明你父亲在1995年到2005年在外地某厂工作”,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上有很多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你父亲在外地工作,你继母不能否认;该证据对你的上述所有的案件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不能证明任何问题,又是一份孤证,证人也不一定到庭,你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抗诉,他也不能出庭作证,所以没有什么用的;4、你已经认可了第一案的判决,可能也实际履行了,该证据证明涉案房产是你父亲和你继母的共同财产,你继承了你父亲一半房产的一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履行,不可能根据一份证人证言推翻的;5、建议你服判息诉,好好的经营自己的美好生活。  以上纯属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要生气!祝你好运。
追问:

您的建议很好,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7-11-09 16:45
您好,须结合全部材料判断。
回复时间: 2017-11-09 18:14
建议与律师当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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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11-0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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