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蚕业中心在2016年在本人土地上建设时被我阻着,后来他拿出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接着将发证机关广东化州资源局告上法庭,并且一审法院以国土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且茂名蚕业中心在1999年在本人土地上修路也被本人及村民阻止,茂名蚕业中心在2000年便向化州市调处办申请确权,调处办立案受理后,茂名蚕业中心实际没有该地块的权属,调处办确权至今未果,历史一直到现在都是我们村民耕种使用,一审法院已判决(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违法;但二审法院以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便驳回起诉人的起诉;
我有如下两点要问:
1.茂名蚕业中心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公告,不公开,暗藏到2016年超过二十年,我们不知道,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这样不能提起诉讼吗?行政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是不是对行政法第四十六条的补充说明的,对我上面的案能不能提起诉讼呢?
2.再说我上面的案在中间有2000年茂名蚕业中心的申请确权,这个中间申请确权在2000年,这个提起诉讼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起计算,提起诉讼时效是否起超过二十年?
上面两点,希望给我解释回答.
----------------------------------------问题补充:--------------------------------------------------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关于执行...的解释第41,42,43条及律师们的作答应为是"不知道的最长20年和5年是从行政行为作出起开始计算的。"的了,应无法驳倒法官了,
但本案还有一个新点,就是在2013年借蚕种场更名成蚕业中心把(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更名换证成(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在这更名换证时把我们村民的1.25亩未征用并用弄虚作假且用涂改公章的又未调用生效的调地协议书申请行政许可办证,
换成(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俗话说“解屎摘葱”违法办证,(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界至清楚,无占我土地,我同意此证,但(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宗地图已位移约10米,侵占了我们村民的1.25亩土地,只是两证面积相同,但新证已位移,形状也全不同,相差很大,
我们是起诉(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已有确的证据,但被诉代理人与法院法官串通,裁定也是以超过20年,而驳回起诉,二审法官与再审审查法官都是违反行政法文多条的枉法裁判的,现怎么申诉与抗诉?
发布者:13535945383 2017-11-28 状态:已关闭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