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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解
广东-茂名 11-28 16:08 悬赏 0 发布者:135359…… 给我留言 回答:(7) 茂名蚕业中心在2016年在本人土地上建设时被我阻着,后来他拿出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接着将发证机关广东化州资源局告上法庭,并且一审法院以国土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并且茂名蚕业中心在1999年在本人土地上修路也被本人及村民阻止,茂名蚕业中心在2000年便向化州市调处办申请确权,调处办立案受理后,茂名蚕业中心实际没有该地块的权属,调处办确权至今未果,历史一直到现在都是我们村民耕种使用,一审法院已判决(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违法;但二审法院以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便驳回起诉人的起诉;
我有如下两点要问:
1.茂名蚕业中心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公告,不公开,暗藏到2016年超过二十年,我们不知道,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这样不能提起诉讼吗?行政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是不是对行政法第四十六条的补充说明的,对我上面的案能不能提起诉讼呢?
2.再说我上面的案在中间有2000年茂名蚕业中心的申请确权,这个中间申请确权在2000年,这个提起诉讼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起计算,提起诉讼时效是否起超过二十年?
上面两点,希望给我解释回答.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便驳回起诉人的起诉;
我有如下两点要问:
1.茂名蚕业中心1994年办的(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公告,不公开,暗藏到2016年超过二十年,我们不知道,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这样不能提起诉讼吗?行政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是不是对行政法第四十六条的补充说明的,对我上面的案能不能提起诉讼呢?
2.再说我上面的案在中间有2000年茂名蚕业中心的申请确权,这个中间申请确权在2000年,这个提起诉讼时效是不是从2000年起计算,提起诉讼时效是否起超过二十年?
上面两点,希望给我解释回答.
问题补充: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关于执行...的解释第41,42,43条及律师们的作答应为是"不知道的最长20年和5年是从行政行为作出起开始计算的。"的了,应无法驳倒法官了,但本案还有一个新点,就是在2013年借蚕种场更名成蚕业中心把(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更名换证成(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在这更名换证时把我们村民的1.25亩未征用并用弄虚作假且用涂改公章的又未调用生效的调地协议书申请行政许可办证,
换成(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俗话说“解屎摘葱”违法办证,(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界至清楚,无占我土地,我同意此证,但(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宗地图已位移约10米,侵占了我们村民的1.25亩土地,只是两证面积相同,但新证已位移,形状也全不同,相差很大,
我们是起诉(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已有确的证据,但被诉代理人与法院法官串通,裁定也是以超过20年,而驳回起诉,二审法官与再审审查法官都是违反行政法文多条的枉法裁判的,现怎么申诉与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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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5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9 09:40
您好,可以申请再审;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 2083493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9 10:28
你好!
1、关于四十六和四十八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的。时效受两条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不知道的最长20年和5年是从行政行为作出起开始计算的。因不可抗力和不属于自身原因可申请延长,但需要对这两点举证。如没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自身原因一般是指自由受限。不能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同,行政诉讼法不适用时效的中断,如前所述,只可以适用延长时效。所以,你的申请确权并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不会从2000开始重新计算。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1、关于四十六和四十八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的。时效受两条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计算,不知道的最长20年和5年是从行政行为作出起开始计算的。因不可抗力和不属于自身原因可申请延长,但需要对这两点举证。如没有证据证明,不属于自身原因一般是指自由受限。不能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同,行政诉讼法不适用时效的中断,如前所述,只可以适用延长时效。所以,你的申请确权并不能中断诉讼时效,不会从2000开始重新计算。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关于执行...的解释第41,42,43条及律师们的作答应为是"不知道的最长20年和5年是从行政行为作出起开始计算的。"的了,应无法驳倒法官了,
但本案还有一个新点,就是在2013年借蚕种场更名成蚕业中心把(1994)057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更名换证成(2013)004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在这更名换证时把我们村民的1.25亩未征用并用弄虚作假且用涂改公章的又未调用生效的调地协议书申请行政许可办证,有证据,但被诉代理人与法院法官串通,裁定也超过20年,而驳回起诉,现怎么办?
回答:
本来超过20年,被驳回就是正常的。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6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30 08:26
建议委托律师申诉。
- [山东-济南]
- 闫燕律师
- 6060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8 16:13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9 09:37
1、你们的情况不属于“行政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的情况;你们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况;而是属于“不公告,不公开,暗藏到2016年超过二十年,我们不知道,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的情况。2、你们应该根据“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否则法院会以超过时效驳回的。。3、你们还可以另行向土地管理部门对涉案申请土地进行确权进行登记,土地局不予确认登记,你们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不动产的确权登记不受时效限制的。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1-29 16:11
您好,第46条明确规定,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你所说的第48条,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追诉,也应当要在20年之内。你对法条的理解是错误的。
我的补充: 2017-11-29 16:12
2‘不是在2000年起算,按照法条规定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即许可证签发之日。’
追问:
,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这样不能提起诉讼,我违法拿别人土地办证,暗藏超过二十年,不能提起诉讼,这证土地也是我的了,是有这个意思吗?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3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12-01 11:59
答:以该片土地一直由村民耕种,已经无偿收归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规定为由,另案起诉。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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