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一、涉案单位及人员关系 (一)贷方:银行。 (二)借方:A公司。 (三)B公司(与A公司有生意往来并存在债务关系) (四)a(A公司法人,李宝武侄女女婿)及妻子华。 (五)b(A公司合伙人,李宝武儿子)及妻子营。 (六)c(A公司决策人,已亡)及妻子奇。 二、发案报案经过 (一)贷款办理 3月份,c以A公司贷款经办人身份(无委托协议)向工商银行申请1200万元贷款(信贷资金托管),贷款用途为采购商品、支付运费(出自“信贷资金托管协议”)。截止2月29日止,B公司尚未支付A公司欠款1470余万元(出自“A公司账目”)。随后由c带领银行工作人员至其家中与a及其妻子、b及其妻子、贷款经办人c及其妻子签署担保承诺书和保书、股东会议书。 (二)贷款用途 3月15日、3月16日,贷款分800余万元、400余万元两笔转入A公司账户,c命b将贷款套现而后,将600余万元转入c个人账户,剩余200余万不详;3月19日将400余万元转入b个人账户,用于与B公司进行矿产品交易(出自银行转账明细表)。5月11日,c因心脏病突然死亡。由于c去世前,此笔贷款用途均有其本人决定不与其他人商议,经事后了解,贷款中400余万元主要用于投资某矿山开发,其中400余万元用于与B公司进行矿产品交易,另外400余万元用于事件之前购买发往A公司矿产品的债务还款。 (三)贷款还款情况 由于c去世后,b向B公司追讨500万元债务,用于还贷,但家属除明确向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外,不了解公司其它债务,导致各债权人相继追讨债权。其余60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它债务(其中追讨折合300余万元钢材实物,计划由银行查封,但由于银行不予理睬)。目前B公司尚未支付永顺公司欠款100余万元,A公司未支付银行欠款700余万元。 (四)报案经过 贷款到期后,银行以“A公司未支付银行欠款700余万元”向辽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查,再贷款办理过程中,查实c向银行提交由B公司出具的关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确认书中系伪造(案发后经了解得知),*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立案,涉案金额为1200万元,并将嫌疑人b逮捕。
发布者:guxingdulei 2012-11-1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