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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违约金应以何种标准计算的法律咨询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按承包人提交每月已完工程量并经发包方审批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到本工程总价款的95%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在发包方还欠承包方工程价款3045471.84元已经6年了。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6.3、33.3条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利息。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款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犯合同[通用条款]第26.4、33.3条款的合同约定,违约金发包人应按该工程建设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补充说明:
在2006年月2月23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因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费编制说明书中,已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损失费的利息,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4]2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以最大浮系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的3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损失费的利息、违约金,从发包人收到告知函到现在已经4年多了,按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36.2.4款的约定的28天审核期限发包人已过审核算期限。
请问:按照以上的合同约定,1、利息:承包人是否可以按中国人民很行银发[2004]25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代款利率最大上浮系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要求发包人支付欠承包方工程介款的利息金额?
2、违约金:承包人是否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法律规定,要求发包人按承包人同期向很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欠承包人工程价款的违约金? 问题补充:
3.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计算请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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