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买家,买二手房,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是2019年1月2日。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过户,由于卖方身份证上的照片不能通过建委的人脸识别,不能过户。我们要求业主重新办身份证,卖方没同意,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过户,委托一个亲戚过户。期间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日期。
8天后委托公证结果出来,再次去过户,建委审核过程中发现公证书中被委托人的身份号写错,再次不能过户。
他们再去公证处修改,3天后修改完成,第三次去过户。这次没什么问题,但是建委规定委托公证过户需要5个工作日后才能取本。截至目前还没拿到房本,也不能进行后续的流程(查户口、房屋交接等)。
按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是卖家不承认违约,他的原话是“因为身份证照片太老而无法与现今影像对照验证,这不属于我们的主观过错,谁要质疑我们证件的真实性,请拿出权威机构的证据证明,否则不要信口雌黄,说话要付法律责任。至于是谁的原因造成过户延迟,三方都不要轻易评判,都没有资格,而且一定要负责的!”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约?我们是否有权利要违约金?
还有关于逾期时间的问题,等待领房本的那5天是否是逾期时间?因为那5天不能进行后续的所有流程。
谢谢!
----------------------------------------问题补充:--------------------------------------------------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因为还没有拿到房本,我们还有还有一些尾款未付。如果协商不成,我们从尾款里扣除违约金,请问一下我们这种行为合理、合法吗?卖方如果因此而起诉,我们是能够胜诉,谢谢!
发布者:sishun 2019-01-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