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省高院接受抗诉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又以省检察院抗诉理由错误,维持它本院二审裁定,此次抗诉再审裁定必是不公正的裁定,它以更换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面积不变,四至不变,四至的文字表述不同是使用现行名称所至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重叠覆盖宗地图,它以宗地图是土地登记时提供的,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应是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中院的几个案都是严重的偏袒,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四至的文字表述确定的参照物位置能确定前后两证的四至不同,宗地图也已经在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呈批表中的提交材料中提交呈批,并且有档案可以证明原证四至图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宗地图在申请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就已经申请初始登记,换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宗地图必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就因为抗诉后再审已经是穷尽救济,无法申诉纠正,诉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中级法院压住不开庭,想法要我败诉,恳求高明律师指点献策 我认为我争议的一块土地事实证据很足,是农村的集体所有权的分给社员的土地,有1962年的土地证存根在档案局保存,到现在都是我使用,但因后有调整等难以确定四至,而本合作社是县级市的郊区.有一部合土地被征收,涉案争议土地未被征收,没有签字被征收,也没有领过该地的任何补偿,但所在的区级政府与我争议对方(以下称某某单位)签了一份《调地协议书》,里面写着“甲方(是区政府)在四十二米一级公路边调整安已征用群众的扦花地1.25每给乙方(上称某单位)作建设用地。”但实际未有征收,本争议告发后,该某某单位第一把手火速调离某单位,因是他伪造事实申请初始登记领证的, 我找到调离某某单位的他,亲笔写了“到本人调离前《调地协议书》承诺补偿的1.25亩扦花地未兑现给某某单位,” 亲笔签名并盖了指母,后来在国土档案馆查有申请提供写有《调地协议书》的初始登申请书及《调地协议书》,但《调地协议书》已经被涂改涂掉了甲乙两方的公章,签名及时间及内容不变,又盖上某某单位新名称公章,改单位名称公章时间是2005年,签订《调地协议书》时间是1995年,相当于签订《调地协议书》过十后才盖乙方公章,甲方不盖章(实际是被涂掉的,看得出被涂掉的痕迹).在某单位提供的土地来源的证据里也有这份《调地协议书》,但没有涂改公章的,也说明他作土地来源登记办证,就是这1.25亩原告的被侵占,。另一方面,某某单位1994年有一个《建设用地许可证》,该正的“批准文号:化国土函(1994)87号,面积:13333.33平方米” 该正的四至线图是一个有参照物的地形图,它没有包罩我的土地,它只是与争议地相邻,我承认它的权属,按此四至使用土地我无异议,但某某单位伪造事实,用1994年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故意借更改单位名称来更改了宗地图即四至线图来侵占我1.25亩扦花地的,伪造的换证面积不变而四至改变,此伪造的事实.区政府暗中支持它,因区政府已经使用了它的1.25亩无法征收补偿给它,造成事实后区政府可能用征收补偿费给我,我是不同意的,因为征收补偿费与实际地价相差很大,所以中院法官一直偏袒行政官司的政府,以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不可诉,后面侵地的新证是前面不可诉的旧证换来的,以面积不变,就 称四至都不变.千方百计使伪造事实成为真事实,我现在还查到事实,也是某某单位提供的, 某某单位总有土地是长条形不规则,现在宗地图及申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个分为南,中,北三个,就是北面13333.33平方米这个侵占1.25亩扦花地,中间与北面这两个宗地图同是2012年12月9日,绘图员相同,审核员相同,同是2013年申请初始登发证,同是“批准文号:化国土函(1994)87号,”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文号:化国土函(1994)87号,”也相同,两宗地图的申请初始登档案都有《调地协议书》作土地来源初始登申请及《调地协议书》,这两个宗地图拼合正好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线图形状与位置及参照吻合,即可证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线图一分为二成两个,而伪造北面一个成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面积不变,侵地应增多的面积分流在中间的证里,原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线图的南界线与它南面证档案中的宗地图形状,位置,对照的参照物都相同吻合,现在它证据提供的该界线形状,位置都已经更改(即与国土档案馆中的不同),应该是证明更改了吧,即伪造事实了吧,写来就这么长,我认为很简单, ,我又认为很难说服法官采纳,不会梳理
发布者:13828655521 2019-09-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