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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政府在受理土地争议纠纷处理违法

广东-茂名 09-22 14:57  悬赏 0  发布者:138286…… 给我留言  回答:(15)
政府在受理土地争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发证机关在土地争议未有解决下给对方争议土地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使用了更改申请确权前原有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四至红线图,从而侵占了原告的土地,紧接又对涉案土地进待行初始登记发证,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了更改四至红线图侵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在中级法院起诉了初始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基层法院以争议未解决判决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程序违法,但二审法院(即中院)以换证前建设用地许可证超过20年诉讼时效,换证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面积不变,四至不变(宗地图已变没有充分证据不采纳)撤销一审判决再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即中院)又以政府确权未有终结司法建议政府作确权终结,对起诉的初始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止诉讼,已经中止诉讼三年了,政府根据司法建议不撤销违反登记程序的登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就作出准许对方撤回确权申请终结该案办理的决定行为,原告又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中院一案以争议申请确权之前已有的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权属无需另行确权为由,称撤回确权申请与原告无关而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高院,以政府立案受理确权申请,长时间未作处理,上诉人主张争议地的权属,争议纠纷客观存在,政府作的终结行为不利于争议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撤销中院的裁定.指令中院继续审理,本继续审理10月份开庭,但合议庭成员还不变,申请主审法官回避,院长不同意,3个案共有8次申请回避或回避复议被驳回,现在难解决中院的“证据不足不采纳的问题”恳求律师帮忙 
另一边原告对驳回起诉建设用地批准书起诉申请了再审及抗诉,争取了省检察院以换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后两证的宗地图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重叠覆盖,二审(中院)裁定是主要证据不足,起计诉讼时效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争议发证违法,3个理由向省高院抗诉,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又以省检察院抗诉理由错误,维持它本院二审裁定,现在有新证据国土档案把对方确权之前已有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红线图分为两个块进行初始登记办证,至使换证前后面积不变(肯定是伪造的但需要严谨证据,中级法院不会轻易采纳的),但四至界线明显看出大变,怎样能鉴别是一分为二,或后证是四至移动侵地,或鉴别前后两证的四至界线所在位置不同等区别,恳求高明律师献策胜诉
问题补充:
省高院接受抗诉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又以省检察院抗诉理由错误,维持它本院二审裁定,此次抗诉再审裁定必是不公正的裁定,它以更换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面积不变,四至不变,四至的文字表述不同是使用现行名称所至的,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能重叠覆盖宗地图,它以宗地图是土地登记时提供的,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应是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中院的几个案都是严重的偏袒,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四至的文字表述确定的参照物位置能确定前后两证的四至不同,宗地图也已经在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呈批表中的提交材料中提交呈批,并且有档案可以证明原证四至图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宗地图在申请更换建设用地批准书前就已经申请初始登记,换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宗地图必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就因为抗诉后再审已经是穷尽救济,无法申诉纠正,诉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中级法院压住不开庭,想法要我败诉,恳求高明律师指点献策   我认为我争议的一块土地事实证据很足,是农村的集体所有权的分给社员的土地,有1962年的土地证存根在档案局保存,到现在都是我使用,但因后有调整等难以确定四至,而本合作社是县级市的郊区.有一部合土地被征收,涉案争议土地未被征收,没有签字被征收,也没有领过该地的任何补偿,但所在的区级政府与我争议对方(以下称某某单位)签了一份《调地协议书》,里面写着“甲方(是区政府)在四十二米一级公路边调整安已征用群众的扦花地1.25每给乙方(上称某单位)作建设用地。”但实际未有征收,本争议告发后,该某某单位第一把手火速调离某单位,因是他伪造事实申请初始登记领证的, 我找到调离某某单位的他,亲笔写了“到本人调离前《调地协议书》承诺补偿的1.25亩扦花地未兑现给某某单位,” 亲笔签名并盖了指母,后来在国土档案馆查有申请提供写有《调地协议书》的初始登申请书及《调地协议书》,但《调地协议书》已经被涂改涂掉了甲乙两方的公章,签名及时间及内容不变,又盖上某某单位新名称公章,改单位名称公章时间是2005年,签订《调地协议书》时间是1995年,相当于签订《调地协议书》过十后才盖乙方公章,甲方不盖章(实际是被涂掉的,看得出被涂掉的痕迹).在某单位提供的土地来源的证据里也有这份《调地协议书》,但没有涂改公章的,也说明他作土地来源登记办证,就是这1.25亩原告的被侵占,。另一方面,某某单位1994年有一个《建设用地许可证》,该正的“批准文号:化国土函(1994)87号,面积:13333.33平方米” 该正的四至线图是一个有参照物的地形图,它没有包罩我的土地,它只是与争议地相邻,我承认它的权属,按此四至使用土地我无异议,但某某单位伪造事实,用1994年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故意借更改单位名称来更改了宗地图即四至线图来侵占我1.25亩扦花地的,伪造的换证面积不变而四至改变,此伪造的事实.区政府暗中支持它,因区政府已经使用了它的1.25亩无法征收补偿给它,造成事实后区政府可能用征收补偿费给我,我是不同意的,因为征收补偿费与实际地价相差很大,所以中院法官一直偏袒行政官司的政府,以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不可诉,后面侵地的新证是前面不可诉的旧证换来的,以面积不变,就 称四至都不变.千方百计使伪造事实成为真事实,我现在还查到事实,也是某某单位提供的, 某某单位总有土地是长条形不规则,现在宗地图及申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个分为南,中,北三个,就是北面13333.33平方米这个侵占1.25亩扦花地,中间与北面这两个宗地图同是2012年12月9日,绘图员相同,审核员相同,同是2013年申请初始登发证,同是“批准文号:化国土函(1994)87号,”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文号:化国土函(1994)87号,”也相同,两宗地图的申请初始登档案都有《调地协议书》作土地来源初始登申请及《调地协议书》,这两个宗地图拼合正好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线图形状与位置及参照吻合,即可证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线图一分为二成两个,而伪造北面一个成与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的面积不变,侵地应增多的面积分流在中间的证里,原1994年《建设用地许可证》四至线图的南界线与它南面证档案中的宗地图形状,位置,对照的参照物都相同吻合,现在它证据提供的该界线形状,位置都已经更改(即与国土档案馆中的不同),应该是证明更改了吧,即伪造事实了吧,写来就这么长,我认为很简单, ,我又认为很难说服法官采纳,不会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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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9-22 15:21
建议找所在地律师帮助梳理证据,结合原判决等进行判断。
回复时间: 2019-09-22 15:28
证据太多复杂,不如找当地专业律师,处理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73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9-22 15:34
案情复杂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提供法律服务。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9-22 15:39
判决结果与庭审效果及举证技巧有关。
回复时间: 2019-09-22 15:43
您好,据你所述,你的案情较复杂,在此咨询,肯定得不到满意的回复;建议你带上资料,在当地委托律师处理。
  • [重庆-渝中]
  • 刘平律师 VIP
  • 电话:15823420251
  • 3966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9-22 20:28
你好,本律师详细看了你的情况,最好是与本律师详细电话沟通或加律师简介中微信沟通,以便于及时为你解答,后期有什么问题都是可以一直咨询我的!谢谢!
回复时间: 2019-09-23 10:16
你这么复杂的问题,建议你还是找个专业律师,拿上你的全部案卷材料,认真分析分析,才能有的放矢。
回复时间: 2019-09-23 16:20
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9-22 15:23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9-23 10:40
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
回复时间: 2019-09-23 10:43
您的案情我们可以电话联系,结合您的原审判决,对您的案情详细分析一下。
回复时间: 2019-09-23 11:23
案情相对复杂,建议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9-09-23 12:21
1、你这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啊!“律师无法帮忙”。2、在高明的律师也需要“看材料”不能只听一面之词,才可能作出正确的合理合法的意见。3、建议你聘请律师带着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和律师面谈咨询(应该交点咨询费律师才可能出具法律意见书)。
回复时间: 2019-09-24 07:25
答:起诉在2013年组织测绘的政府。理由:测绘时,应该组织有关人员在场并在结果上签字。
回复时间: 2019-09-26 22:02
说得提复杂了,确权这事就是政府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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