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 我已被资遣,已不能进入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经理在公司内的电邮写到(我简单描述) 1.技术上:我仅有产品之基本概念,但无法支援更复杂的功能 2.态度上:我自行定义产品范围,任何非属产品之问题,皆称不在其负责范围,且不与其他团队成员合作解决客户认为与产品有关之问题 3.团队合作上:我总是以与工作无关之议题打扰其他团队成员,其他成员因忙于工作皆不愿与曾繁祺说话 4.专业上:我在客户端之办公室且于工作时间并不专注于其工作 项目经理是以电邮写出以上不实的内容, 没公然侮辱,但捏造事实, 主管在电邮的副本抄送,为第三人,且已知道此事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 条: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新闻、PS图片,否则构成名誉侵权。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问题1:是名誉侵权还是诽谤(刑事)呢?还是都有呢? 问题2:项目经理出生于江苏,现在是新加坡国籍,可以告他吗? 侵权行为地:上海,项目经理住所地 : 上海 问题3:是否过了起诉时效了?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回答!
发布者:francis365 2020-11-1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