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jiezhiyan 2013-04-3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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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志艳与陈守相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介志艳,女,1990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守相,男,1988年2月22日生。
原告介志艳诉被告陈守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被告于2008年2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奈,为早日解除这痛苦、死亡的婚姻,原告曾于2009年4月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故撤回起诉,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陈佳豪,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4月22日卫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室证明1份;2、2010年3月28日卫辉市上乐村镇曲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3、2009年9月10日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1份。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4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于2008年2月份回其娘家居住至今。
另查明陈××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其娘家居住与被告已分居两年有余,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见,双方已无合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男孩陈××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因陈××现随被告生活,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介志艳与被告陈守相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限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再婚。
审 判 长 袁保亚
审 判 员 赵燕荣
审 判 员 王荣珍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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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华,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
被告张二阳,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马华与被告张二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军、被告张二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张琳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结婚三天就开始分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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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经过我本人同意把判决书发到网站对我伤害太大啦。请问怎么申诉拆除赔偿精神损失。 希望把我的判决书拆除了谢谢。我们的判决已经过去好长时间了这样下去不拆对我们影响太大双方看了都伤心,请吧我们的判决作一下修改不要留全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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