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麦收后,王笃灵 王英违反合同协议,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违法将我承包期在内的70亩土地强行瓜分,并号召99户农民在我收获完麦子后,抢种上了玉米,我妻子气愤不过,用除草剂全部打死,准备重新种上大豆,但被县刑警大队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请问这样合法吗?
如果我妻子不违法,那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妻子,该怎么解决?
渴盼全国各地的律师给予指导,希望您的正义之剑能够还我一个公道,谢谢您们!
附录:
《合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协议鉴定:
彭村一队负责人王笃龄、王英,被简称为甲方人。
彭村一队村民王笃侠、王志敏,被简称为乙方人。
本合同内容
1、 甲方承包给乙方西洼张林土地(一百亩),西至大沟,南至大沟,北至路东至生产队大方地。
王笃侠:承包土地70亩(柒拾亩)
王志敏:承包土地30亩(叁拾亩)
2、 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土地年限,要以甲方生产队大动地为止。如不调地,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土地在合同期内不需更改。
3、 承包给乙方的土地、承包费,每年每亩100元(壹佰元整),第一次交承包费,乙方要提前交上贰年的承包费。
乙方:已交给甲方(1998年---1999年)两年的承包费,共计总款20000元(贰万元整)。
4、 乙方以后都要提前交上下一年的承包费,要在上一年的白露之前交上。如果在上年的白露之前交不上承包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可以再另行发包。
5、 交第二次承包费时间,要在1999年的白露之前,交上2000年的承包费。如过一天时间,每亩地要加罚10元(拾元),过十天时间,甲方就无偿收回乙方的承包土地,另行处理。
6、 以后如有天灾造成减产或失收,甲方一概不管。
7、 本合同在1997年的阳历11月3日签订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人签字:王笃灵 王英
乙方人签字:王笃侠
1997年11月3日
----------------------------------------问题补充:--------------------------------------------------
《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原王笃侠、王志敏承包的村西100亩涝洼盐碱地,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亩增加70元(柒拾元)承包费,原合同不变,继续生效。
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何种原因皆不能上调或下降承包费用。
甲方签字:王笃灵 王英
乙方签字:王笃侠
2013年3月3日
《收到条》
今收到2013年张林地承包费壹万壹仟玖佰元。(11900.00元)
注:(70亩)
王笃玲、王英
2013年3月18日
发布者:王笃侠 2013-07-2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