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zhoujie840980 2013-12-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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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王明(男,15岁)与王亮(男,16岁)系同班同学。2012年11月,因二人都喜欢同班同学刘诗诗而发生口角并互殴,王明随手捡了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重伤。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王明一次性赔偿王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元,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王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1、本案中,王明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王亮什么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王明在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4、王明的犯罪记录可否公开?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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