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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云南-昆明 12-18 12:52  悬赏 0  发布者:zhouji…… 给我留言  回答:(2)
王明(男,15岁)与王亮(男,16岁)系同班同学。2012年11月,因二人都喜欢同班同学刘诗诗而发生口角并互殴,王明随手捡了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重伤。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王明一次性赔偿王亮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元,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王明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1、本案中,王明的身份在不同诉讼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王亮什么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王明在缓刑考验期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4、王明的犯罪记录可否公开?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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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8 12:54
1王明是本案中的被告人
2王亮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附带民诉中的原告人
3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不能离开指定地等
4可以不公开的
追问:

太简单了点,能否给个详细点的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8 15:13
1、在未诉讼之前属于犯罪嫌疑人,诉讼之后属于被告人;
2、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即可提起;
3、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地;
4、不能公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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