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7年10月18日在北海市万国都物业有限公司 交的订金 15万元 购买了六套商品房 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中路58号(凯旋国际银座公寓大厦。 已经全部付订金15万元人民币整 根据本人与贵公司签定的认购书 公司应于2008年2月1日开工 并缴付第二期楼款 并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12月30日前封顶 2009年6月30日前 交房 我于2008年2月份至今 经常与贵公司联系 贵公司以设计图不合格没申批为由一直拖到至今 。 我们与贵公司签定的认购书已具备购房合同(即本合同)主要条款的认购书,具体约定了标的物的座落、面积、价格等条款。这个认购书实际上已是合同本身。虽冠以"认购书"之名,但其具体内容决定了其购房合同的性质。如果双方另外订立购房合同,后订合同内容与"认购书"内容不同,则应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另外订立合同,也应视为购房合同已成立。因贵公司欺骗我长达六年之久仍没有房源,故本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当时你们审批不下来,不欺骗我过段时间就批下来了来欺骗我 , 我还可以买别的房子 当时房价与现在的相比每平方米差3000元左右 给我造成极大损失。鉴于你们也确实没有房源 ,所以我只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以及一倍的赔偿责任 总计33万元 现在该公司只同意退还本金及每套房子赔偿三千元 如果哪位老师感兴趣 在他们答应的条件下 多余部分一人一半 哪位律师愿意代理联系我 我大脱手都一概不管了 。补充 他们卖了几百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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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shulunbao 2014-03-1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