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谢谢给我的帮助: 我带上《中止诉讼》裁定书,和一份《反映我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过失》的申请回避书,去了市法院《监察室》,他们留下我的申请书,要我回去找法官要求他对《中止诉讼》进行复议。法官说:“你看你们有的没有说实话,有时会让我们犯错误的”。他答应了继续诉讼。我上交《监察室》的申请书为下: 反映我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过失 原告是被继承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告不择手段的占有着所有的遗产,当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感到无法再全部继续占有了,于是抛出遗产的部分与第三人共有,想以此来胁迫原告“撤诉”,或和谈来获取个人最大利益。 法官依据被告指责:“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推定该诉讼案件需要先行析产。并下达的《中止裁定》,我不做争辩,而法官对该案件的处理经过,原告有很多不解: 1)法官‘裁定中止’的程序不解? 2月21号原告缴费立案,2月28号法官口头告知原告:“你这个案子,被告指出:“遗产与第三人共有,3月3号你们共同到法院先行调解吧”。 调解时,法官提议以被告分割40%的方案要求原告作出答应。并对原告说:调解不成的话,原告你要么重新起诉与“第三人”进行析产。要么“撤诉”吧,这个案件要停了。 原告若依照法官接受调解后,案件是否就结束了?法官你不怕违法?《民法》112条。 3月5号,法官再次要求原告要么“撤诉”,要么“重新其实第三人析产”。原告告诉法官:我们不知道重新起诉的被告是谁,不知道去什么地方去找被告所说的“第三人” 3月10号法官感到原告‘不和解’,‘不撤诉’,‘不重新起诉后’才下达了《裁定中止诉讼书》。 2)法官“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法官在被告指出:“遗产与第三人共有的证据”共有的时候,为什么不要求被告: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让第三人求回自己应得的财产,第三人没有理由不到庭把?反极力要求原告“撤诉”或“重新起诉第三人进行析产” 3)法官‘中止诉讼’的原因:是需析产;析产的依据是调解书的内容。理由合法充足吗? 总上述:法官有助被告不法调解之疑,有故意刁难原告之疑,有执法不当之疑。 故申请现有案件审判法官回避。 问请指点:就上书,让主审法官回避,理由够吗? 我真想令其回避,否则我的官司还有他继续审理,就没个好了。 跪求高人指点。
发布者:wo517978644 2014-03-1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