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Fenice 2014-03-1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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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罪
我朋友于2013年9月23日到某煤炭有限公司应聘技术负责人一职,同月25日被派到其下属一个30万吨的煤矿企业。因原工程师要离开,公司下文要求接替工程师工作(工程师待遇高于技术负责人待遇,而我朋友工资按技术负责人发放)。该煤矿由此煤炭有限公司于8月1日左右通过正规手续从其他公司接过来的,其人员流失较大,煤矿技术部没有人员,技术方面只有我朋友一个人。我朋友安全资格证因2012年没有参加复训而过期,2013年10月9日到安全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因矿里工作忙,回矿工作。
10月12日经上级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于是按照原上报公司方案进行施工。10月25日该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顶板事故,发生事故时我朋友于10月23日休假(休假时间为10月23日7点至10月26日18点),并且按矿有关规定办理了委托书,其中矿长与安全矿长分别在受托人一栏签字,并交一份到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安排我朋友离矿期间的值班工作。
发生顶板事故的作业点工作安排是10月24日中班矿长、生产矿长、安全副矿长等现场观看后安排作业人员施工,出井后没有任何人员通知我朋友知道。
10月25日中午13点左右我朋友接到事故报告后于当日晚22时回矿(因家距离矿1000公里左右,当时没有车辆可以达到,联系车辆后包车回矿),到矿后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我朋友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起诉。在起诉时我朋友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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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状诉一起,因张家口市公交公司领导玩忽职守,肇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重大责任事故。望市长阁下看后有个明确处理结果
市政府市长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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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shouhairen111 2012-06-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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